2024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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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除罪了! 不要以為就可以曬恩愛

湯偉律師觀點

在桃園開業服務多年,在法庭中看過不少人生百態,發現很多民眾因為不懂法,只能開完庭收到判決書後捶胸頓足,在這裡分享一些實用的法律觀點,希望能幫你找到一條正確的道路!

璽正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湯偉律師


前幾天一則婦人住飯店不付錢摑掌糾紛的社會新聞,其實就是發生在台灣看過就忘的小事,只是婦人面對警察,大喊「通姦都沒罪了!殺人也不會被判死!我打個人算什麼…」卻突顯了一般人在法律觀念上的無知,就在2020年5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突擊式的發布第791號解釋文,讓原本爭議不休的「通姦除罪化」議題,正式在刑法處罰上沒罪,刑法是沒罪了,但關係著荷包的民事責任,其實才是應該要知道的重點!

先來看一下民法相關規定:(建議你或妳花個三分鐘讀一下,會讓你省下百萬或拿到百萬)

根據我國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第3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暈~!有點看不懂,對吧!以下白話說明民法配偶權:

上面的法律條文規定,是在說明我國民法,保護配偶身分人格權的存在,也就是「配偶權」,說白話一點,就是指夫妻在結婚後,為了保障家庭生活美滿、安全、幸福,有權利要求另一方負起相互扶持、協助、誠實的義務,如果這項權利被侵害了,被侵害的一方就有權利要求民事上的損害賠償。

重點來了!幹什麼會侵害配偶權:

「配偶權」被侵害的形態,在民事法律上認定會比較寬鬆,司法實務上常見案例,例如男女之間有過於親密、瞹昧的動作或對話,好比以老公、老婆相稱、以性、性器作為對話內容比喻、暗示他方,或共同穿著情侶裝出遊,又或是長期多次拍照過於親密,好比互相嘟嘴,相擁等行為,都可能會被認為有侵害他人的配偶權而要負擔民事責任,所以不要以為在通姦罪除罪後,就可以大方對第三者大叫老公、老婆,line上留鹹濕對話、照片,為所欲為大曬恩愛。

下一段內容要劃線+打星星作記號:

如果另一半真的侵犯了你(妳)在民法規定的配偶權,知道後要在二年內主張權利,如果不知道,民法規定也只有十年,十年後就不能再主張,所以這點要注意!

「談錢傷感情!」感情都沒了當然要談錢,但我觀察台灣司法實務上案例,被侵害配偶權的一方拿到手的錢真的不多,所以對於有經濟能力的,賠多少根本不影響,對於沒有經濟能力的,縱使法院判了賠償金額,被侵害配偶權者,未來可能也沒有辦法執行到財產,最終只得到法院判決書一份,雖然很多人會憤憤不平,但這就是司法現實,恐怕也只能接受,至於在通姦罪除罪化後的未來,民事賠償責任會不會因此而增加來作為補償,仍有待觀察。

最後,大法官在解釋文說了「婚姻之成立以雙方感情為基礎,是否能維持和諧、圓滿,則有賴婚姻雙方之努力與承諾」,而無法以刑罰來處罰通姦,不過,婚姻的圓滿與和諧,牽涉到太多因素存在,恐怕也不是單憑努力與承諾就夠了,我相信也沒辦法用民事賠償來解決,大法官雖然終結了通姦罪的刑罰責任,但是相信這樣的民事紛爭,仍然持續會每天在法院上演,所以通姦沒罪不代表沒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