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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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有金磚  這不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

湯偉律師觀點

在桃園開業服務多年,在法庭中看過不少人生百態,發現很多民眾因為不懂法,只能開完庭收到判決書後捶胸頓足,在這裡分享一些實用的法律觀點,希望能幫你找到一條正確的道路!

璽正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湯偉律師


日前新聞媒體報導,新竹縣政府駐衛警曾志明先生,上班時間在縣府大門右側階梯底處,拾獲一本1.9億存摺及一張面額6000萬元的支票,並協助找回失主,拾金不昩善舉,真的很令人佩服,但一般人日常生活中撿到東西,在我國法律上稱為拾得遺失物,也有相關的規定,若是違反時還會吃上官司,藉由新聞事件和大家介紹一下,在路上撿到不屬於自已東西時,應該要怎麼處理,才不會因好心惹上麻煩。

拾得遺失物時,拾得人有什麼權利及義務?

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當你拾獲別人的遺失物的時候,要儘速的通知失主、所有人或是警察機關、自治機關,並且把物品交付給他們,如果是在機關、學校、公共場合拾得時,也可以告知它們的管理人、負責人處理,由他們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的方式招領,看有沒有人來領回,如果還是沒有時,再交給警察、自治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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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自治機關接受辦理,就會通知失主或是公開招領,請失主來拿回遺失物,此時,失主領回時拾得人依法可以向失主請求,不超過遺失物財產價值十分之一的報酬(如果不具財產上價值時,也可以請求相當的報酬),而這個請求報酬的權利,必須要在六個月內主張,否則就不能行使了。

拾得人在那些情形不能請求報酬?

然而,並不是拾得人都可以向失主請求報酬,依我國民法第805-1條規定,下列情況是不可以請求報酬的,例如,一、在公眾場所或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簡單來說,如果你是公眾場所的管理人、受僱人,或是有隱匿拾得遺失物的情況,或是失主是低收入戶,經濟上的困難,拾得人是無法請求報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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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直都沒有人領回遺失物怎麼辦?

如果在警察、自治機關通知失主或是公開招領後六個月內,還是沒有人領回時,依法那個遺失物就會歸於拾得人所有,屆時就會通知拾得人來取回,而拾得人也必須在受通知後的三個月取回,否則的話遺失物就會歸於當地的地方自治機關所有。

拾得人隱匿不交出遺失物時是會觸犯刑事罪的!

依我國刑法第 337 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拾得人在拾得物品後仍不交出遺失物時,不要以為會沒有事情,其實是會觸犯刑事上的侵占遺失物罪,而被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金,所以拾得遺失物的人不要因為是天下掉下來的禮物想據為己有,到時可是會吃上官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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