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3 月 29 日

百傳媒

BAITIMES

圖 / Pixabay

遇警察盤查 陳述自由或妨害公務一線之隔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小王頭戴安全帽騎乘電動機車行駛於民生路上,約接近星巴克咖啡前突然後面車輛猛按喇叭,小王因後面喇叭聲而嚇一跳於是轉頭看發生甚麼事,接著看到2名員警揮手要求小王停車,小王於是立即停車。

該2名警察口氣不善要求小王提供證件查驗,小王於是詢問該2名警察被告涉犯何種犯罪?該2名警察並未告知小王任何犯罪嫌疑或違規事實,隨即該2名警察及查驗車牌後,並無告知小王任何犯罪嫌疑及犯罪罪名,也未開出任何違規罰單隨即返頭準備上警車離去,該警車距離攔檢被告處大約3公尺左右。

小王一直詢問該2名警察攔檢事由以及犯罪事實,但是該2名警察不耐煩且不願意回答小王,於該2名警察查詢完畢後返身回警車途中(即背對小王),小王因此說警察未尊重人民也未遵守法律,該2名警察本來已經接近警車車門立即返回訓斥「小王態度不佳」。小王對於該2名警察訓斥所謂「態度不佳」因而回答「警察用喇叭嚇到我,攔檢又不告訴我攔檢原因,真的是火大呢!你娘!」。於是該2名警察立即大聲咆嘯小王,並且不斷重複說「你說你娘!」,隨即表示小王妨礙公務以現行犯逮捕,小王所說的話構成妨礙公務嗎?

  1.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即是妨礙公務,所以如果公務員所執行者,若「非法令內所應為之職務」,就算對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可能構成傷害或者強制罪外,實務上難以妨害公務罪論處。
  2. 所謂「依法執行職務時」,應係指自開始執行具體、個別且特定職務時起至執行完畢為止,尚不包括趕赴執行職務場所之行為或執行準備行為、休息或待命期間等情形。
  3. 而且行為人主觀上須有妨害公務之故意,客觀行為上也有施強暴或脅迫,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有所防阻才構成。
  4. 所謂「強暴」,就是指一切有形力,例如肢體動作阻礙等,不問其係對人或對物為之均包括在內。

但是重點在於警察並非無任何條件即可隨意盤查,必須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規定,即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警察才可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盤查。

如果受盤查人對於警察執行盤查認為侵害他個人的權益可以當場表示異議,而且對於異議,受盤查人可以要求警察交付製作紀錄。

就本案小王受到盤查,警察卻未告知盤查原因以及是否涉嫌犯罪,小王是可以要求警察做成及交付盤查紀錄。小王雖當場使用粗鄙言詞「真的是火大呢!你娘!」,但是小王主觀上是基於警察未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而隨意盤查之特定事項表示意見以及評論,這是屬於憲法所應保障意見陳述之言論自由,縱令其粗鄙言詞令聽聞之公務員感到不快或自認名譽受損,仍難謂行為人有何侮辱公務員之故意,自不得以妨礙公務罪名相繩,白話文就是沒有妨害公務囉!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