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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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莫慌 切記報警等警方前來處理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第一則新聞:高雄大寮一名A姓小姐上班時間騎車,遭一輛右轉小客車擦撞,沒想到對方疑似趕時間,,還沒等員警到場,趁A姓小姐車禍後頭還在暈的狀況下,塞了一千元後火速離開現場,目擊者:「本來要開走,又開回來牽她的車,就那個妹妹在哭嘛,對她說塞給她一千塊然後人就走了」。

第二則新聞:嘉義發生一起擦撞車禍,兩部自小客車停等紅燈時,疑似後方車輛煞車鬆落,稍微碰撞前方車輛,不料後方女駕駛就氣憤的用高分貝音量,指責是前方車輛「倒退嚕」,碰撞她的車,要求下車理論。不過,前方駕駛報案後,後方的女駕駛卻已經開車離去,讓人摸不清頭緒。

究竟肇事逃逸如何認定?被撞的人離去也構成肇事逃逸?

圖 / 百傳媒

律師觀點:

刑法185之4條肇事逃逸罪,當時民國88年增訂的立法目的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的駕駛人,同時維護交通安全,讓車禍受傷者能獲得救護且減少死傷。

但刑法185之4條肇事逃逸罪在法院實務判決上常常產生駕駛者無過失駕車離去,無過駕駛者離去仍遭受判決肇事逃逸罪,因此大法官777號解釋即針對「肇事傷人」包不包含「無過失的情況」之駕駛人作出解釋。以白話文舉例停在紅綠燈被後車撞,前車到底有沒有必要停下來救助後車、報警,等待警察到場才可以離開?在777號解釋前答案「是」,你必須等警察來,縱使你沒有過失。但是大法官777號解釋即認定如果發生車禍造成傷亡,但你毫無過失的話,你直接離開,不構成肇事逃逸罪。

白話文的意思就是大法官認為刑法185之4條肇事逃逸罪對於「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離去是否構成肇事逃逸罪有違反明確性原則,因此自該號解釋後「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離開,也不構成肇事逃逸罪。

所以上述兩則新聞如果是無過失駕駛者離去並不構成刑法肇事逃逸罪,反之如果具有過失者離去則構成肇事逃逸罪。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大法官解釋文認為無過失駕駛離去現場「不犯罪」,所謂不犯罪是指不構成刑法肇事逃逸罪,但是別忘了可能還涉及其他法律責任,這部分大法官解釋並無多做著墨。須注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條,即便是無過失肇事,擅自離開還是會有罰鍰、吊扣之責任。

所以一旦發生車禍,無過失駕駛者離去車禍現場雖然無刑事肇事逃逸責任,但別忘了還有道路通管理處罰條例62條之規定,簡單來說,只要車禍發生,記得報警且等到警察來才能離開,千萬不要覺得沒人受傷就擅自離開喔!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