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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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風向」與「誹謗」之間的距離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報載最近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議題爭議不斷,甚至養豬場是否「被查水表」一事也上媒體版面,因此政府官員呼籲不要蓄意「帶風向」誤導民眾,究竟所謂「帶風向」有無涉及誹謗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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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觀點:

  1. 所謂誹謗罪為涉及他人名譽之罪,是否涉及誹謗應該檢視言論是否涉及侵害他人名譽,而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二者,如為事實陳述則具有可證明性,如為意見表達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
  2. 但是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有時難以期待可以明顯區隔或者涇渭分明,換言之無法劃一條線表示一側為事實陳述、另一側為意見表達,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相互論敘,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白話文的意思就是當你要發表言論,如果依據某項事實為發表,而行為人如果故意曲解事實再為意見表述,即涉及誹謗罪嫌。
  3. 而就事實陳述部分,雖然行為人之言論可能損及他人名譽,但是如果發表言論屬於陳述事實者,如果行為人能證明所陳述的言論為真實事實,或者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可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則不涉及誹謗罪嫌。
  4. 而就意見表達部分,如行為人為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均難謂為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權。
  5.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實務見解認為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就難以科以誹謗罪。
  6. 所以由以上分析可知,如果民眾所謂「帶風向」如果是事實陳述,只要民眾查證事實或者依其所提供之證據可認為真實則不具有誹謗罪嫌;反之如果是惡意發表言論則具有誹謗罪嫌。
  7. 所以有關「帶風向」,所應該檢視的是事實之陳述或者意見發表,如果是事實之陳述,應該檢視是否真實之陳述或者退而求其次檢視行為人所所提證據資料,可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則不具惡意原則,即不涉及誹謗罪嫌。
  8. 養豬場議題涉及萊克多巴胺相關議題,「帶風向」如果是意見發表,且也確實可受公評之事,而如果行為人為適當之意見評論,並未構成誹謗罪嫌;反之若是惡意扭曲事實且未提供相關證據可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則可能具有惡意原則而涉犯誹謗罪。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