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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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 Pixabay

讓不孝子拿不到遺産 在法律上有條件限制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律師啊!你上次說因為有其他小孩扶養我,我那不肖子未扶養我不構成遺棄罪,那我死後財產可不可以不給那不肖子?」阿伯問著。

究竟阿伯主張不給「那不肖子」遺產之主張在法律上是否具有效力?

律師觀點

1.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具有規定。

2.重點在於被繼承人還活著時繼承人未扶養被繼承人,是否構成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喪失其繼承權之理由?

3.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指的是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所以凡是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者具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均屬於喪失其繼承權。

4.而法律實務認為「被繼承人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均屬於喪失其繼承權。所以反面而言,如果被繼承人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未探視具有正當理由,諸如在國外求學,或是派駐他國等,即非「重大虐待之行為」。

5.所以依上述之分析,喪失繼承權之要件,須符合「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及「被繼承人表示繼承人不得繼承」等要件,因此阿伯的「不肖子」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扶養且始終不予未探視阿伯,致使阿伯「精神上莫大痛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不肖子」喪失其繼承權。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