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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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 Pexels

被貨車撞傷 不能再告業務過失傷害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我上個月騎車要去菜市場買菜,我騎得很慢,而且我遵照交通規則,在機慢車道行駛,然後後面有一台貨車,不知道司機是睡著了還是怎樣,就往我的摩托車撞上了」一位阿姨慢慢地敘說著。

「你受傷了?」我試著用小心的語氣詢問著。

「對!被撞了以後跌倒在地,右手臂骨折,被送到醫院開刀固定。」阿姨心有餘悸地敘述著。

「所以你今天要諮詢的是如何損害賠償嗎?」我試著詢問著!

「我很氣啊!那個貨運司機抱現在連一句對不起都沒有說,到現在也沒有探望我!我很生氣,所以律師啊,我可不可以告他業務過失傷害?」阿姨憤怒的說著。

律師觀點﹕

在108年立法院修法前,刑法284條內容為「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而同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108年5月底立法院通過刑法修正案,刑法284條內容為「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修法前認為從事業務之人對於一定危險之認識能力較一般人為強,其避免發生一定危險之期待可能性亦較常人為高,故其違反注意義務之可責性自亦較重。因此就業務過失造成之傷害結果,應較一般過失行為而造成之傷害結果負擔較重之刑事責任。

修法後廢除業務過失傷害罪,廢除理由為:

「從事業務之人因過失行為而造成之法益損害未必較一般人為大,且對其課以較高之注意義務,有違平等原則,又難以說明何以從事業務之人有較高之避免發生危險之期待。再者,司法實務適用之結果,過於擴張業務之範圍,已超越立法目的,而有修正必要,爰刪除原第二項業務過失傷害之處罰規定,由法官得依具體個案違反注意義務之情節,量處適當之刑」。

所以白話文的意思就是業務過失傷害條文已經廢除,因此阿姨受傷害仍以一般傷害罪提起告訴,而值得注意的是修正後法定刑提高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一般民眾過去觀念中業務過失傷害罪已經隨著修法而廢止了!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