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小安在高速公路行駛,後方車輛駕駛大雄一直閃光燈,小安沒有理會他,後來後方駕駛大雄逮到機會就沿路對前方駕駛小安逼車,造成小安為了安全而行駛在路肩,後來小安被檢舉於路肩行駛而收到一張交通罰單」!小安只有默默吞下這張罰單嗎?
律師觀點﹕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1項所規定,依該規定可知受處罰人如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自行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
所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之規定,乃要求受舉發人如果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於他人,必須在一定時間內,舉證告知裁罰單位應歸責之人以辦理歸責。
值得注意的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之規定具有時效之規定,如果逾期未向裁罰單位舉證應受歸責之人,則產生失權之效果,不可以再就其非實際違規行為人之事實為爭執。
白話文就是小安被大雄逼車而行使於高速公路路肩,雖然因此被舉發行駛路肩而受裁罰,但是小安可以向裁罰單位提出證據表示受大雄逼車而行駛路肩,此責任歸屬於大雄,但是如果小安在期限內未舉證而提出異議,則時效經過後,不得再主張被逼車而行駛路肩之可歸責他人事由,也就是說如果小安未能舉證或者未在時效期間內提出陳述意見表示異議,只能默默吞下罰單。
而這讓筆者想到行車要舉證,最好的方式為依據行車紀錄器,所以行車紀錄器確實有其必要性,在舉證時扮演重要之角色。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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