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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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異性同意摟腰 法院曾有判例不是性騷擾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最近藝人雞排妹「受性騷擾事件」躍上媒體版面,引起大家關注;但是有一則法院判決認為對於未經女性同意而「摟腰」一事未構成性騷擾,而究竟怎樣之行為才構成性騷擾?而「性騷擾」與「猥褻」之行為又有何不同?究竟是否如同雞排妹所言,不想再經過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將分為上、下篇為探討;

一、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所謂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從條文之規定而言,騷擾部位為「臀部」、「胸部」、「其他身體隱私處」,而行為方式包含「親吻」、「擁抱」、「觸摸」。

三、而法院判決對於「摟腰」或稱「摸腰」是否構成性騷擾具有不同之判決,有判決認為腰部並非法條所稱之「臀部」、「胸部」、「其他身體隱私處」部位,因而判決無罪。

四、但是「摟腰」或稱「摸腰」真的不構成性騷擾嗎?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所規定之「性騷擾」,指的是帶有性暗示之動作,具有調戲之含意,讓他方有不舒服之感覺,行為人具有性暗示而調戲他方之意,以滿足調戲他方之目的,屬於具有性騷擾之犯意。性騷擾犯防治法處罰之目的在於因行為人所為破壞他人所享有關於與性有關之寧靜、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為避免對被害人其他身體部位身體決定自由之保護,有所疏漏,另規定以「其他身體隱私處」作為概括性補充規定。所以例如耳朵、脖子、腰部、肩膀、背部、小腿、大腿外側、腿等身體部位,究竟是否屬於前開條文所稱『其他身體隱私處』,所並非僅以該身體部位是否外露為斷,而以該「隱私處」部位如遭行為人親吻、擁抱或觸摸,該等作為是否與性有關聯為判斷。

五、而且腰部雖然並非「臀部」、「胸部」,但是從條文「其他身體隱私處」而判斷,法律實務見解認為男女之生殖器、大腿內側、鼠蹊部等通常社會觀念中屬於身體隱私或性敏感部位,構成「其他身體隱私處」,即便是「摟腰」行為,如果為偷襲摟腰,如果引發他方有不舒服之感覺,依一般社會通念,應屬構成性騷擾之行為,再者依照目前台灣社交禮儀及兩性相處之社會通念,男性在未經女性同意下,不得任意擁抱、親吻女性、摟腰,以示對女性身體部位之尊重,而且女性之腰部靠近胸部或臀部,並非屬正常社交禮儀下得任由他人隨意不當觸摸,且雙手觸摸腰部,在男女間之親密行為中,亦被視為帶有性含意、性暗示之挑逗、調戲舉動,所以未經他方同意而偷襲摟腰實已經構成性騷擾。

六、所以白話文而言,如果帶有性暗示、具有調戲而摟他方的腰,當然構成性騷擾。許多人未報案其實是因為舉證之困難,確實這也是許多人畏懼提告之因素,所以在遭受性騷擾當下,看看現場是否有監視器可以取得畫面也是保留證據之方式。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