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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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和「猥褻」有何不同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如同上篇所探討的,藝人雞排妹「受性騷擾事件」躍上媒體版面,引起大家關注;「性騷擾」與「猥褻」之行為又有何不同? 

一、而所謂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由條文可知,行為人之加害行為一般為時間短暫即結束加害行為,而造成被害人行為人所為之性騷擾行為,尚未及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遭受妨害,侵害行為即已結束而言,而被害人事後想起來覺得噁心不舒服,此為性騷擾之特徵。換言之,往往加害人之行為具有性暗示、性調戲被害人之意。所以性騷擾防治法目的在於保障人之身體有不被他人任意觸摸之權利,也就是說保障與性有關之寧靜、不受干擾之狀態。而依據刑法第224條所謂強制猥褻罪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強制猥褻罪在於保障被害人之性自主權;除了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之加害行為態樣,為避免有所疏漏,因此立法者以概括「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行為態樣,所謂「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告訴人意願之方法,凡足以壓抑告訴人之性自主決定權為必要時,即符合強制猥褻罪。

二、所以「性騷擾」與「性猥褻」之不同即在於被害人於「受害時」之性自主決定權是否遭受壓迫或壓制,換言之,只須行為人明知被害人無意願或被害人已對行為人有明白「表示反對」、「口頭拒絕」、「制止」、「肢體抗拒」、「閃躲」、「推拒」等動作,加害人仍然進行為滿足其性慾之行為,當然構成強制猥褻罪。

三、舉例而言,大雄是宜靜的老闆,大雄愛慕宜靜已經很久了,但是宜靜都不為所動,有一天大雄實在受不了單相思,於是突然「熊抱著宜靜」,然後瞬間就放手跑掉了,留下錯愕的宜靜,宜靜越想越覺得噁心,這種行為就構成「性騷擾」。

四、過了幾天,大熊未滿足於「熊抱著宜靜」,於是接著又熊抱著宜靜,並且要親吻宜靜,這時候宜靜不斷閃躲大熊,且一直推著大熊,並且告訴大熊「不要這樣」…,宜靜明確拒絕表達不要,此時大熊仍執意熊抱宜靜,造成宜靜「性自主權受到壓迫」,當然構成強制猥褻罪。

五、所以簡單的說,「性猥褻」是被害人在當下有進行反抗行為;而「性騷擾」是被害人在錯愕下未做任何反抗行為,加害行為即已結束,也就是說剛被偷襲就結束了,留下錯愕的被害人…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