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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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 翻攝諾富特網站

諾富特員工染疫是否為職災? 勞工自身權益看過來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因工作上關係造成員工染疫可以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嗎? 謝俊明律師

從「部立桃園醫院」多名醫療人員染疫,再到「華航諾富特飯店」員工多名染疫,疫情更加升溫。而對於所有工作人員最關心的問題即在於員工染疫是否可以申請職業災害補助?

圖 / 百傳媒

律師觀點﹕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2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3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1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勞基法第59條第2、3款定有明文。

那最重要的是釐清「職業災害的定義」是甚麼?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所稱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是否屬於職業災害之認定標準,法律實務上認為一般須具備須二個要件:

第一個要件:災害是在勞工執行職務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狀態,因此首先勞工和事業主間必須具備基於勞動契約,且所從事工作是在事業主指揮監督之下。

第二個要件:即「職務」和「災害」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亦即勞工所擔任之「職務」與「災害」之間有緊密關聯性關係存在。白話文就是危險發生需與勞工擔任之職務有關,或者與職務上附隨之必要、合理行為有關,即可認定屬勞基法所稱之職業災害。

所以從上述職業災害要件分析再來檢視華航諾富特飯店員工染疫是否符合職災之要件,首先華航諾富特飯店員工未染疫前已經向主管機關申請為防疫旅館,也經主管機關核可,因此客觀上可以認為入住防疫旅館之居家檢疫人員具有感染COVID-19病毒之潛在可能性,雇主主觀上也知道入住防疫旅館之人員具有COVID-19病毒之可能性及風險,因此防疫旅館清潔員工、房務主管所工作內容極有可能接觸到可能染疫人員或者可能染疫人員所接觸過之處所,因此當華航諾富特飯店員工只要和華航諾富特飯店具備僱傭關係(即所謂勞動契約關係),於執行清潔工作或者巡查房務工作因而染疫,即可以認定災害是於勞工執行職務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狀態,因為這是「潛在風險的實際實現」,即符合職業災害之要件。因此包含清潔人員及房務主管染疫,可認定是在執行職務過程中之職業災害,即可以申請職業災害補償。

職業災害補償範圍包含就醫費用、就醫期間之薪資、如果因而失能或殘障之失能補償費用、因職業災害致死補償等補償費用,所以別忘記補償費用之請求。

有疑問的是COVID-19病毒依據醫學專家判定會造成肺部纖維化,肺部纖維化是否屬於失能?在申請補償過程一般須經保險人特約醫院診斷是否屬於為永久失能才符合失能補償之標準,惟如果受害員工失能申請補助遭到雇主拒絕,受害員工可以提給職業災害補償費用給付訴訟,而在訴訟時向法院聲請以公正之醫療單位為鑑定是否為失能,以保障受害員工之權益。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