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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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戶外脫口罩吃飯被檢舉 可循管道申訴救濟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依據衛福部疫情指揮中心公告「全國疫情警戒第三級將延長至6月14日,民眾外出依規定須配戴口罩,否則將依法開罰」。

建築工地工人礙於工作場地特殊,吃飯時只能將口罩短暫拿下來,蹲在路邊吃便當,然卻有民眾拍照檢舉,對此,一名工人日前在臉書PO文,拜託「檢舉魔人」高抬貴手,「一張罰單3000,當天就是做白工了」。

更甚至有外送人員擔心拿下口罩吃飯被檢舉,更擔心被罵是「防疫破口」,因此外送員默默地躲在角落吃飯!

對此,萬一諸如類似情況民眾真的被檢舉,且衛生機關也開罰,人民如何救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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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觀點﹕

首先依據指揮中心日前回應:「戶外勞工可在室外保持社交距離吃飯、喝水,畢竟吃飯、喝水為生活基本所需,且也體諒戶外勞工想找一個適當的地點用餐並不容易,但其餘時間還是得依規定戴上口罩。」

而衛生機關對於人民未戴口罩而裁罰,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所下的定義,「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可見依法律之定義,衛生機關對於人民未戴口罩而裁罰也是一種行政處分,屬於裁罰性行政處分,而行政機關開罰目的即在於達成國家行政之目的。

既然有處罰就有救濟程序,人民如何救濟呢?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訴願法第1條定有明文。

舉例而言,人民如果被行政機關開立罰單,例如未戴口罩被衛生局處以3000元罰單,這時候就可以向衛生局的上級機關訴願(或者俗稱之申訴),當然行政機關具有自我審查是否所開立罰單有無違反法令,如果行政機關審查後認為違反法令,當然需要撤銷罰單。

那萬一行政機關維持一貫開立罰單的立場,也並未撤銷罰單,受罰民眾就鼻子摸摸、繳錢了事嗎?

沒有喔!例如民眾如果認為衛生機關所開立之罰單是違反法令或者無理由等,但是申訴未獲衛生機關理會,民眾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救濟程序,就是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撤銷衛生機關所開立之罰單。

所以上述戶外工人脫下口罩吃飯,依據指揮中解釋:「戶外勞工可在室外保持社交距離吃飯、喝水」,當然吃飯、喝水必須脫下口罩的,如果因此被拍照檢舉,戶外勞工可以檢附理由提起申訴以及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的。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