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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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當前共體時艱 企業主應優先顧及勞工權益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突然之間本土肺炎病例暴增,為防堵疫情,因此許多營業場所或公司為避免員工交互感染或避免接觸,公司要求員工一部分人員上班,一部分人員在家而減班,即是所謂分流政策,在減少上班時數或天數下,究竟在家分流等待上班究竟有無薪資?雇主是否需要給付薪資?這應該是許多勞工以及雇主迫切想要知道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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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觀點﹕

除了因為家中有12歲以下兒童之家庭照顧假雇主可以不需給付薪資外,因為疫情原因而避免交互接觸之防免措施而分流時段辦公或者減班(一部分人上班、一部分人在家方式輪替),雇主是否需要給付薪資,這涉及到是否符合「無薪假」之核心要件。

首先檢視無薪假的法源依據﹕

法律上並無單獨無薪假之立法,但是依據就業服務法第23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時,得鼓勵雇主協商工會或勞工,循縮減工作時間、調整薪資、辦理教育訓練等方式,以避免裁減員工」。可視為無薪假之法源依據。

再依據勞動部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109年2月10日勞動條3字第1090044699號函示略謂﹕【事業單位若因武漢肺炎疫情影響致業務緊縮營運困難,應循「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經與個別勞工協商合意並簽訂「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始能暫時縮減工時及依比例減少工資】。

由上述法令以及函示相關規定可知在疫情嚴重下如果雇主因為「業務緊縮、營運困難」是可以實施無薪假,但是並非業務緊縮營運困難雇主就可以片面主張無薪假,仍必須符合相關條件,必須是「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以書面約定」等要件

由上述法令之要件可知無薪假前提要件必須是雇主「業務緊縮、營運困難」,所以如果單純是因為避免員工交互感染或者為了避免接觸而減班,並不符合所謂「業務緊縮、營運困難」,勞工可以工作,且勞工依據雇主之指揮而避免接觸之減班,是雇主受領遲延,因此並無所謂無薪假之問題。再者實施無薪假程序必須是經由勞資各別協商且具有書面簽署,再檢附通報表通報當地政府勞動機關,並非雇主片面即可以主張無薪假。

而上述「應行注意事項」第4條規定﹕「事業單位如確因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應優先考量採取減少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高階經理人之福利、分紅等措施。」雖然注意事項有如此規定,但是仍不夠周全,因為條文只是規定「應優先考量」採取減少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高階經理人之福利、分紅等措施,如果雇主並未考量減少高階經理人以上人員之福利,是否無法實施無薪假?恐怕「應行注意事項」是提醒雇主「注意而已」,顯然條文不夠明確,所以應該明確化為「未減少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高階經理人之福利、分紅等措施前不得實施減少勞工工時及工資」以保障勞工之權益。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