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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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珍瑤法律教室 | 承攬修繕工作要小心 簽好合約免煩惱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泥水修繕先生」從事房屋泥水修繕工作,去年承接一份居住於台北的「A女士」來電,「A女士」表示他的房屋要修繕,兩人口頭談妥價碼以及修繕樣式後,「泥水修繕先生」前去施作「A女士」的先生所有,位於台北市房屋之修繕工程,「泥水修繕先生」於某日開工,施工至109年1月底左右,「A女士」的先生即電話要求「泥水修繕先生」春節期間停工,「A女士」的先生通知「泥水修繕先生」,他會於過年後自大陸回台,等他返台後再請「泥水修繕先生」繼續施作,後來因為疫情問題,「A女士」的先生遲未回來,「泥水修繕先生」通知「A女士」給付費用,「A女士」拒絕給付,「泥水修繕先生」憤而對屋主「A女士」的先生提告。

「A女士」的先生主張契約非他約定的,且施作工程過程中有多處漏水且情形嚴重,因此多次要求「泥水修繕先生」改善,「泥水修繕先生」均置之不理,「A女士」的先生因此要求停工。

法院判決「泥水修繕先生」敗訴,理由是「工程承攬契約之當事人究為何人,誠屬有疑」、「承攬人工作未完成,不負有給付報酬之義務」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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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觀點﹕

從法院判決可以得知,提告要告對人,從上述之例子而言,「泥水修繕先生」所應該告的人應該是契約之當事人,即「A女士」而非「A女士」的先生,顯然「泥水修繕先生」告錯人了,因為「A女士」的先生並未和「泥水修繕先生」成立修繕契約。

再者,民法承攬契約,原則為完成工作後,再給付報酬之契約。如果契約另有訂定分段給付報酬,例如建築房屋時,當事人間互相約定挖地基時給付一部分金額、綁鋼筋時給付一部分金額、完成一樓層給付一部分金額、安裝水電給付一部分金額等,則依照約定分段給付承攬報酬。所以對於承攬人有利就是採分段給付報酬之約定喔!

有疑問的是如果承攬人完成工作,但是定作人認為具有瑕疵,因此不給付承攬報酬,這樣可以嗎?

其實這是「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問題,依照法院裁判實務見解:「有關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與承攬工作之完成無涉。如果承攬工作已完成,縱然該工作有瑕疵,不得認為工作尚未完成」,換言之,最高法院裁判見解認為「工作之完成與工作有無瑕疵係屬兩事,定作人於承攬人完成工作時,雖所承攬之施作有瑕疵,但訂作人仍應給付報酬之義務,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修補,如承攬人不於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而已」。 

從律師觀點而言,應該判斷建築物或房屋承攬工作所造成瑕疵是否可歸責於承攬人,如果可歸責於承攬人且具有重大瑕疵,例如造成結構重大損害等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依民法495條之規定,定作人是可以解除承攬契約,而且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承攬建築物工作完成後如果瑕疵不可歸責於承攬人、或瑕疵並非重大,承攬人已完工而具有瑕疵,定作人可以請求承攬人修補,承攬人不修補,定作人就減少報酬金額給付!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