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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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珍瑤法律教室 | 自導自演犯罪案件 構成未指定誣告罪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據報載,花蓮壽豐鄉西瓜農報案指出,因正逢西瓜採收期,自己西瓜田裡將近500顆的大西瓜,在一夕之間,被西瓜大盜全部偷走,西瓜農表示無奈。而據花蓮警方追查後發現,所謂西瓜被盜走之案,完全是西瓜農自導自演出來的,因而也讓員警花了大半個月全力追緝西瓜大盜,最後追查結果西瓜大盜就是西瓜農本人,他辯稱,因為交不出西瓜數量給中盤商,會構成違約,逼不得已才出此下策。

雖然該名西瓜農並未指名道姓誰犯了竊盜罪,而是自己謊報,這樣和民眾所認知之指名道姓的誣告罪相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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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觀點﹕

誣告罪在保護甚麼?

為了避免民眾影響調查機關刑事訴訟程序進行而浪費司法資源,且直接妨害了司法調查程序的公正及妥適運行,因此立法者規範了誣告罪,所以整體而言,刑法之誣告罪,所保護之法益一方面在於避免被誣告者之時間、精力、勞費之無端付出,且被誣告者可能因此而受到身體、自由、財產或名譽之損害,另一方面也在於避免司法程序啟動而浪費整體司法資源,因而排擠他案之時效性。

甚麼是指名犯罪者之誣告罪? 

而傳統上一般民眾所認知的誣告罪為指明犯罪者之誣告罪,例如向警方指名道姓「某某某」偷竊、侵占等等,但實際上「某某某」並未偷竊、侵占,只是誣告者單純想讓「某某某」受刑事制裁。

指定犯人之形式,並無特定方式,而雖然未指明犯罪者,但是依據報案者所描述之事實可以客觀判斷誰是犯人,也是傳統上所認知的普通誣告罪,例如報案者謊稱家裡遭竊,但是陳述最近家裡只有請人來修理水電而已,只有水電工可以進出,所以依這樣客觀事實,雖然並未明指水電工偷竊,但依客觀事實可見報案者所指的是水電工,這樣也構成指名犯人之誣告罪,就是俗稱普通誣告罪。

未指定犯罪者構成誣告罪嗎?

這涉及到刑法第171 條,所謂未指定犯人而誣告,依法律實務見解認為指的是「未以明示或默示之方法,可以使人推知犯人是誰,此構成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反面而言,如果報案者所稱之報案內容可使人推定犯人是特定之人,則構成普通誣告罪,就是構成刑法第169條之罪。

依照上述分析,西瓜農謊稱西瓜一夕被竊,雖然並未指名道姓犯罪者是誰,但是實際上並無西瓜大盜,顯然西瓜農構成誣告,而並未指名道姓竊盜者是誰,因此構成未指定犯罪者之誣告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之罪刑。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