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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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珍瑤法律教室 | 和老闆吵架不出言侮辱 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雇主解雇勞工後,一定需要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謝俊明律師

阿仁已經不說話好幾天了.太太問他怎麼了,阿仁就是悶著不說任何一句話,最後逼不得已,太太只好請出殺手鐧,太太跟阿仁最心愛的女兒說「妮妮,你去看爸爸怎麼了,爸爸已經悶悶不樂好幾天了!」,妮妮一聽到這種情形,立刻跑去問爸爸,「老爸!發生了甚麼事?媽說妳好幾天都悶著!」,阿仁起初一直悶著不說話,耐不住妮妮一直撒嬌式的詢問,最後只好說出內容,原來那天,他跟總經經吵了一架,總經理叫他不用來了!事後阿仁要求非志願離職證明,但是公司拒絕給予,所以阿仁就悶悶不樂!

阿仁究竟是否可以請求非志願離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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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觀點﹕

請求非志願離職證明書用意?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一項,非自願離職,可以請領失業保險給付。而依據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最常可以請領6個月失業保險給付。所以有了非志願離職證明書是可以請領失業保險給付的。

雇主一定要核發離職證明書嗎?

首先看看法條怎麼說,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此條文規定的「服務證明書」其實就是一般所稱的「離職證明書」,看起來勞工請求離職證明書,雇主是必須核發離職證明書的,所以雇主具有義務核發「離職證明書」。

雇主有核發非志願離職證明書義務嗎?

來看看法律規定吧!

所謂非志願離職,依據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所以從上述法律規定,可見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排除勞基法第十二條,換句話說勞動契約終止後,雇主固有依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惟如係發放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則應以合於就業服務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之情事,雇主始有核發之義務。白話文就是如果有勞基法第十二條的情形,雇主就沒有核發非志願離職證明書義務的,勞工請求雇主核發非志願離職證明書,雇主是可以拒絕的!

勞基法第十二條條第一項有哪些規定?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如果勞工有第十二條條第一項情形,離職證明書要如何填寫?

這時候雇主填寫離職證明書在離職原因上,因為勞工具有勞基法第十二條條第一項事由,所以離職原因就不是非志願離職,因為不符合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以離職原因必須勾選或填寫其他原因,其他原因詳細細節則填寫符合勞基法第十二條條第一項各款事由。

阿仁的情形?

如果阿仁和總經理吵架,除非阿仁在言語上具有「重大侮辱」總經理,才構成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條第一項第二款重大侮辱之行為,那阿仁就無法請求非志願離職書,所以癥結點即在於阿仁有無「重大侮辱」行為。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