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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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珍瑤法律教室 | 行政處分沒收到 時效過期怎麼辦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阿仁的戶籍住址原本在花蓮,阿仁後來北上求職工作,阿仁並未將戶籍住址遷移至北部,而原本戶籍住址之房屋,阿仁將該房屋出租給房客,而房客將租金以簽發遠期支票方式給阿生,每個月阿仁再拿支票到銀行交換及提領,阿仁也居住於北部好多年了,阿仁偶而才會回去老家看看,由於老家父母也已經仙去許久,所以只剩下居住於隔壁棟之兄嫂,阿仁也只是偶而回去探望兄嫂,還有看看房屋狀況,那一天,老家租客的店員拿了一封行政機關所寄給阿仁的信,阿仁拆開一看是行政處分,但是時間已經過了好幾個月了,阿仁趕緊提出訴願,但是行政機關卻認為訴願時間已經超過而將訴願駁回,阿仁趕緊線上諮詢律師。遇到這種問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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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觀點﹕

這涉及到行政機關送達的問題!

先看看法律怎麼說吧!

「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1項、第72條第1項、第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所以白話文來說就是送達原則上須向應受送達之本人為之。如果無法親自向本人送達,例外情形不能向應受送達之本人為送達時,則可將文書交付給由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內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

重點就在於郵務機關將文書交付給承租戶的店內員工是否已經合法送達?

一般認為受送達人將原戶籍地址房屋長期租給他人,而受送達人已經實際搬遷居住於他地,雖然戶籍地址並未變更,但是住居所實際上已變更,縱令戶籍登記尚未遷移,該戶籍地址即非應為送達之處所。再者房屋租客內之店員,並非受送達人之同居人或者受僱人,因此自不能因為在同一戶籍內有人簽收即認為行政處分文件已經合法送達,這樣會造成擴張法律上之解釋,徒增人民之不利益!

如何救濟?

人民不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而提起訴願,依訴願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應於行政機關之處分書達到次日起三十日之期間內提起訴願。但一般法律實務見解認為所謂達到,指的是將該處分書合法送達於應受送達人而言,如果未經合法送達,則訴願期間,即無從起算,自不發生訴願逾期之問題。

而如同上述,如果送達未合法送達,受行政處分人當然可以提起撤銷該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之訴訟囉!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