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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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室 | 拿東西忘了付錢 是無心還是偷竊?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據報載「桃園市梁姓阿嬤於9月中旬在中壢區某間青果行買菜,結帳後疑似忘記1把價值30元青蔥未結帳、直接步出店外,被該青果行店員發現後,該青果行堅持報警。中壢警方到場處理後,因竊盜為公訴罪,將梁嬤帶回派出所後上手銬訊問」。

家屬爭執重點在於「有必要為此1把30元青蔥案件讓老人家上警局嗎?老人家忘記付錢有必要上銬嗎?到底是犯下什麼滔天大罪?」

因此所應探討的是「忘記付錢」和「竊盜罪」之間關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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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觀點﹕

首先應該檢視法律怎麼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此為刑法第320條規定。

那就應該看看刑法偷竊罪成立要件!

刑法第320 條竊盜罪之成立,需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為構成要件,因此除了具有竊取之行為外,仍應檢視行為人「主觀意圖」,如果行為人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意圖之主觀要件,即構成主客觀條件皆符合竊盜罪之構成要件。

而所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意圖」並非指取得他人之物之所有權的意圖,指的是行為人自己或使第三人僭越居於所有權人的地位,排除原所有權人或持有人對物的支配地位,而行使對於物的支配權。

所以必須行為人具有對其所竊取之物為他人所有或持有之事實有所認識,並且進而下定決心取走之主觀竊盜故意、實行竊盜行為、排除原所有權人或持有人對物的支配地位等即構成竊盜罪。

反面而言,如果行為人並無竊盜之犯意,如果單純誤取他人財物之行為,即不構成竊盜罪。

由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竊盜故意實際上具有判斷上之困難,因為主觀狀態為行為人內心,外人無法窺視行為人內心,所以除非行為人自白或者自首,否則主觀要件實在難以判斷,因此法律實務上判斷竊盜罪責之成立與否,必須綜合行為人取得該物之客觀情況為全盤、綜合之觀察,才足以判斷、證明行為人是否具有竊盜犯罪之主觀故意。因此並非僅僅以行為人確有拿取他人所有之物,即作為行為人確有竊盜犯行之唯一判斷依據。

而且竊盜罪所處罰的為故意犯,換句話說並無處罰「竊盜過失犯」,因此當行為人「誤取他人財物」,只要主觀上並無竊盜之故意,即不構成竊盜罪!

所以從上述新聞事件,究竟只是因為年紀大而「單純忘記結帳」或者為「竊盜故意」,應該檢視所有客觀情況,例如從攝影機判斷行為人是否有掩飾藏匿行為?行為人服藥狀況?行為人是否有失智等疾病?做綜合客觀判斷!如果只是單純忘記結帳,則只是民事消費問題!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