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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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後財產處理有不同想法 銀髮戀情應有成熟的處理態度

行走江湖就照著法律規距走.不想花時間就花錢

作者 / 藏身斜角巷的金融哈利

優雅的A女士是位作家,年輕醉心於寫作沒有時間戀愛,晚年時候靠著豐厚的版稅生活,在因緣際會下,和喪偶的B企業家談戀愛結婚,B企業家年紀比A女士年紀大不少歲,B企業家的獨子也已經成年40好幾,兩人相戀後,B企業家自然重心都放在A女士身上,結婚後夫妻倆出雙入對,相互扶持令人生羨。

這天夫妻倆的客戶經理請我聊聊身後財產處理,才知道原來2人雖然有不少資產,但為了怎麼分配傷透腦筋,最近倆夫妻偶爾發生口角,還私下跟客戶經理抱怨一番,所以才有了這次的拜訪。

主因在於夫妻倆希望身後資產可以捐給公益基金會,A女士的資產來自於每年的版稅收入,經年累月下相當可觀,A女士沒有小孩,所以有考慮部分給她的兄弟姊妹,但也怕兄弟姐妹會不同意捐太多給公益基金會,此外,A女士私下表示,資產並不想給B先生的獨子。

B企業家則是有儲蓄的現金,以及兩間不動產,經過盤點後現值有好幾千萬,B還是希望自己的資產,未來都給自己的小孩,B也擔心如果自己先走,資產都給A繼承,等妻子A往生後,被其兄弟姊妹繼承。

這對夫妻其實很可愛,彼此疼惜對方,但對身後財產要分配別人,又很有意見,加上夫妻倆也想貢獻給公益基金會,只是不想生前就捐出,希望能往生後才捐,總結這些考量糾結下,自然增加不少困擾。

我聽了之後,以下分成三個重點來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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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再婚!子女對繼父、繼母有繼承權嗎?

B企業家與A女士的婚姻關係,是從B小孩成年之後才發生,一般來說A女士應該不會辦理收養B小孩的程序,因此B的獨子是不能繼承A女士的遺產,依照民法1079條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如果真的都有符合民法上的規範且完成程序,則依照民法1077條之一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意,這時候才會有繼承權利。

銀髮長者快速移轉資產要如何評估?

若B企業家先行離世,遺產當然是A女士與獨子均分,A女士是配偶,為必然繼承人,若擔心因為A女士繼承之後往生,造成財產移轉到A女士的兄弟姐妹,則建議B企業家可以將兩間不動產先行估算,找出移轉成本較低的不動產(包含土地增值稅加上贈與稅),先行移轉一間給獨子,另外,再將超過遺產稅免稅額度的1200萬的現金贈與,最後,再搭配有效的遺囑方式來分配。(註:B企業家年齡與體況都無法透過保險的方式規劃)

同時,也提醒B企業家,依照遺贈稅第15條,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子女的個人之財產,還是會併入其遺產總額,但對於已經分配的財產,並不會要求受贈人做財產的返還或是重新分配。

疑慮繼承人會對身後公益捐贈有異議該怎麼做?

A女士若要部分捐贈公益、部分留給兄弟姐妹,則可以透過保險的受益人變更為基金會,實務上,保險公司會要求為於內政部登記的宗教財團法人,由於是透過保單的受益金去贈與,自然不會被特留分的主張,抓回來當成遺產來分配,其他非保險的資產,可以搭配遺囑來進行分配,並提醒A女士,遺囑不能對抗特留分,用此邏輯去寫遺囑並確保其效力,這樣規劃就容易按照劇本演出。

細談完後,夫妻倆說要回去再想想,財產分配雖然是身後事,但不提前規劃,真的就容易上演社會新聞,如同我常常跟客戶提到「千萬不要以為八點檔長壽劇的劇情不會出現在你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