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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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Pexels

法律教室 |遭警方隱蔽處拍照舉發 違反正當程序可申訴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民眾常常收到紅單後,表示「警察躲在隱蔽處拍照」、「根本沒有看到警車」、「也沒有看到警車警示燈」,諸如此類之詞屢見不鮮,究竟警察躲隱蔽處拍照開罰單,民眾可以救濟嗎?

圖 / 謝俊明 律師

律師觀點: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8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現今台灣是以法為規範,換句話說就是法治國家,因此凸顯出法治國原則重要性,法治國首重人民權利保護,法律規範不外是因為要保護人民權利所以制定法律,了解核心概念後,那就應談談警察執行所謂「違規拍照」的行為!

從大法官過去解釋可以看出,特別重視「正當法律程序」,例如大法官525號、610解釋等,警察為執法人員,當然更需要重視「正當法律程序」,換句話說,違規取締拍照當然也需要遵守「正當法律程序」,行政程序法第第8 條特別規範「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即是所謂誠實信用原則!警察違規取締拍照行為當然也需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如果拍照取締前提要件警察已違反行政程序法「誠實信用原則」,即可能具有得撤銷之原因。尤其如果是交通標誌、標線等設置不完善,又再加上在隱蔽處拍照等行為,即構成舉發程序違法!

另外依據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規定,如果是超速舉發「應於前方設立明顯告示牌,高、快速公路至少於 300  公尺前、一般道路至少於 100  公尺前,固定式告示牌上應設有速限標誌。」換句話說如果未有速限標誌或者速限標誌毀損、被路樹所遮掩等無法辨識等,該拍照取締即構成違反行政程序法,人民是可以聲請法院撤銷該處分的!

其實嚴格說起來,法規範是在保護人民,因此即使警方也應站在保護人民之立場,縱使執行拍照取締行為,也應該走「開大門、走大路」方式,躲在隱蔽處拍照,除了民眾有被突襲的感覺外,就「誠實信用原則」規範而言,已經構成爭議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