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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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Pixabay

法律教室|30元宣傳品就不是賄選? 法務部查賄選標準何在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今年縣市長以及縣市議員選舉正在媒體以及大街小巷如火如荼展開,候選人的學經歷、背景等文宣也正於各大網站及街頭看板不斷宣傳著,但是這不是筆者今天所要著墨之點,筆者所好奇的是過去所謂「價值30元以下之單純宣傳物品」做為檢察機關查察賄選之參考,如今?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這是候選人賄選的刑事責任。

圖 / 謝俊明 律師

所謂賄選的解釋簡單的說就是「候選人交付物品或金錢時具有賄選的主觀意圖,而收到候選人所交付物品或金錢的選民也知道這是賄選的對價關係,選民因該物品或財務而影響投票之意向即構成賄選」。

司法判決認為候選人所交付給選民禮品或物品價格,是否構成賄選,「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換句話說即使物品價格低廉,候選人只要有賄選之故意,選民也知道這是賄選對價,因而改變其投票之意向即構成賄選!

法務部於90年10月8日以法90檢字第036885號函:「以文宣附著於價值30元以下之單一宣傳物品」做為檢察機關查察賄選之參考,造成長期以來候選人根深蒂固認為不超過「30元」就不構成賄選之概念,諸多法院判決認為該號函示僅為行政機關函釋之參考標準,尚不得拘束法院依個案情節之判斷,白話文就是,法院自己會依案件情節判斷候選人是否賄選!相關判決諸如高等法院109 年度選上訴字第 3 號刑事判決、108 年度選上訴字第 18 號刑事判決等等。

而法務部過去不斷做出有關「30元」之相關解釋,包含98 / 11/19 日新聞稿、108/12/09日新聞稿、109/5/27日新聞稿,法務部不斷做出新聞稿澄清,內容包含「堅定查察賄選」、「該30元為90年間一、二審檢察長會議之結論」、「是否涉及賄選,本非僅憑金額多寡,仍應釐清候選人與選民間有無行、收賄之意思」等等,從90年到109年,歷時將近20年法務部仍舊在解釋「30元以下價值之物品」是否涉及賄選問題、法院判決又宣示該號函示並不拘束法院、候選人又根深蒂固以30元為判斷標準,這恐怕是當初檢察長會議時始料未及,另外一方面恐怕法務部也是有苦難言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