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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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ELA’S理財世界 |不能不知! 境外保單及債券對遺產稅的風險

文 / Angela 的理財世界   賴雅津 總經理 

陳董前來諮詢,有朋友推薦境外保單,表示:「境外保單不但保費較便宜、利率較高、還可以隱匿資產,可以達到避稅的目的。」Angela對於「可以隱匿資產,可以達到避稅的目的」這句,提出建議。

一般人以為把資金挪去投保境外保單,因為是在境外承作,就能隱藏資產,國稅局不會發現,故而達到避稅的效果。真的是這樣的嗎?

先以稅法上來看,《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財政部解釋令台財稅字第09504540210號,「(一)我國國民於境外直接向外國保險公司投保,該保險契約應適用外國法律規定,自無我國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之適用。(二)...故我國國民投保未經本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因非為本會核准保險業之保單,自亦不得主張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之適用。」意思是:「#境外保單不適用保險法112條,要計入遺產總額。」

再看國稅局真的不會發現嗎?國稅局補加罰的案例中就有一件。甲君生前透過管顧公司買一張保額美金100萬的境外保單,身故受益人是兩名子女。甲君在2020年3月間去世,兩名子女順利獲得保險給付美金100萬元。但甲君的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並未把這境外保單的保險給付金額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遭到國稅局查核到,最終補徵遺產稅300萬元,加罰200多萬元。

陳董質疑:「不是說在境外承作的,國稅局查不到嗎?」Angela:「國稅局只要查金流。一旦保險給付匯入受益人台灣帳戶,國稅局就可稽查得到」。

陳董想到,在外商銀行私銀帳戶,有做「槓桿債券投資」,Angela提醒:「依遺贈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債務只能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若原以美金100萬承作第一筆債券,抵押80萬再承作第二筆,再抵押64萬承作第三筆。」「原來美金100萬的債券資產,這套槓桿債券遺產申報時就會變成美金244萬,遺產總額暴增4,600萬元,繼承人可能將多繳920萬的遺產稅,不可不慎。」

陳董不可置信地看著我,幽幽地說:「原來眉角這麼多!」

理財商品百百種,我們以為很穩妥的規劃,常常誤踩地雷而不自知。

圖/ 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