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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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室|家庭暴力被要求撤回違反保護令 檢察官確試後可提起公訴保護受害人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猶記得那天,一位大約40歲上下、嬌小的女子,在另外一位女子陪伴下來諮詢,那位嬌小的女子有點畏縮或者說有點害怕吧,一聽她開口說話,持著特殊的口音,我特別詢問一下是哪裡人,原來她是越南人,嫁來台灣,也就是外籍新娘,成為台灣的新住民。

婚後她才發覺老公喜歡喝酒,喝酒後常常動手打她,在同是外籍新娘的越南同鄉鼓勵下,她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裁定核准下來了,原以為不會再受到老公暴力對待,但是終究是一場夢,老公仍舊暴力毆打她,於是在娘家的支持下,她報警以及提起離婚訴訟,最近收到違反保護令審理通知,老公要求她撤回違反保護令的提告,她身受苦惱,不知如何是好!

律師觀點: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保護令罪」規定是這麼的:「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白話文解釋就是,法院已經核發保護令,內容明文禁止對相對人實施不法行為,如果相對人違反保護令之禁止規定,換句話說就是「無視保護令、講不聽、故意要違反保護令所禁止之內容」,就會成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之「違反保護令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當初立法即是擔心被害者可能受到家庭成員施加壓力或者人情壓力,因而被迫撤告,因此本條及立法為「非告訴乃論罪」,換句話說,一旦檢察官知道相對人施暴造成傷害而違反保護令,檢察官即必須偵辦提起公訴,同時這也是在維持法官命令,亦即維持、保護國家司法之法益!

在當下,見到離鄉背井的外籍朋友受到如此對待,想像是你的母親或者女兒遭受到如此對待,你又於心何忍?

她不斷告訴我她老公要求她撤告,家庭暴力防治法61條非告訴乃論罪,因此並無法撤告,只能向法官求情「犯後已悔改」,但是真的會悔改嗎?或許這是許多遭暴力對待的婦女們說不出的苦,因為小孩、因為經濟……還有許許多多的因為!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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