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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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Pixabay

法律教室|撿到皮包未歸還 侵佔遺失物是公訴罪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阿秀到春日路某銀行存款,在寫存款條時,將皮包放在寫取款條的桌上,接著阿秀去櫃檯辦理存款,阿秀辦理存款時忘記將皮包帶在身上而放在寫存款的桌上,辦理完存款業務後就直接離去,阿秀返還家後,老公說中午想吃牛肉麵,因此阿秀趕緊騎車到牛肉麵店購買,要付款時往口袋一掏,遍尋不著皮包,阿秀先回家尋找,也沒有找到皮包,阿秀心想剛剛去銀行,會不會掉在銀行,於是阿秀趕往銀行,到銀行後阿秀麻煩行員調監視器,但是因為主管監視器的人員外出不在銀行內所以無法調閱,阿秀於是詢問保全有無看到皮包,保全表示並無看到,行員就跟阿秀說趕緊掛失相關證件、提款卡、信用卡,等到主管監視器的人員如果回來會幫阿秀調閱,於是阿秀趕緊辦理身分證駕照、信用卡、健保卡、提款卡等掛失作業,大約下午七點多,銀行主管打電話給阿秀,一直表示歉意,因為從監視器可以看到阿秀遺忘在存款的桌上皮包,在阿秀離開銀行後,保全直接將皮包拿走,經銀行主管詢問該保全,保全也承認將皮包內將近2000元花用一空!銀行主管表示會賠償,後來賠償阿秀3000元!

阿秀詢問筆者,可否告那位保全,會不會因為收了3000元就不能告?

律師觀點:

依據刑法侵占遺失物罪要件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首先阿秀將皮包遺漏在某銀行寫存款的桌上,阿秀離開銀行後顯然該皮包屬於遺失物,因此保全撿到皮包未歸還,行為即屬於侵占遺失物之要件!侵占遺失物並非屬於告訴乃論罪,換句話說就是俗稱的屬於公訴罪!

有疑問的是如果受害者和侵占者達成和解還可否提告?

所謂告訴乃論罪與公訴罪區別,即在於告訴乃論罪是犯罪必須經過被害人提告,檢警機關才會進行偵辦起訴,而公訴罪,犯罪不須經過被害人提起告訴,只要檢警機關知悉犯罪行為,就應該主動追查,且不會因為和解或撤告就不能繼續偵辦。

換句話說公訴罪並非如告訴乃論罪一樣可以由告訴人自由決定撤回告訴與否,縱使被害者撤回告訴,檢察官一旦認為侵占者違法是可以起訴的,也就是說提告只是讓檢察官知道行為人有犯罪行為發生,如果被害者和侵占者和解,那表示侵占者犯罪後有所悔意,因此檢察官可能以緩起訴處分!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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