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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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Pixabay

法律教室|老婆離家讀研究所圓夢 先生竟氣憤不給生活費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雅欣和大牛大學時在校與校聯誼時認識,大牛第一次見到雅欣就驚為天人,隨即奮勇直前、早晚噓寒問努追求雅欣,大四那一年,終於雅欣同意與大牛在一起,雅欣未畢業即懷有身孕,趕在畢業那一天辦理結婚登記,婚後雙方協議每個月由大牛提供3萬元當家庭生活費。

婚後雅欣生了3名子女,除了育兒外,雅欣也接了一些比較自由的工作,雅欣對於未能繼續攻讀研究所一直耿耿於懷,因此生了3名子女後一邊工作一邊報考研究所考試,雅欣也真的如願考上中部一所國立大學研究所,雅欣告知大牛,並且表示學期中會請娘家媽媽幫忙照顧3名子女,大牛大發脾氣,認為雅欣票拋棄家庭要到中部念書,所以斷然停止提供三萬元生活費,雅欣因此諮詢如何是好!

律師觀點:

對於夫妻間可能收入有所不同,由於家庭中婦女也可能為因為在家照顧子女而無收入,因此對於家庭生活費用,可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也可由夫妻間相互約定如何分擔,此也為民法第1003之1條立法所揭示。

那有疑問的對在於分居之一方可否請求家庭生活費用?

夫妻基於獨立平等之人格,對於婚姻共同生活體之維持,均有責任,因此如果是因為其中一方具有可歸責之原因而未能共同生活,他方仍得請求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抗字第184號採此見解,換句話說,重點即在於是否有正當理由而分居,如果因為正當理由而分居,他方當然可以請求生活費。

比較讓人不能明白的是甚麼叫做正當理由?甚麼叫做不正當理由?

舉例來說

如果雅欣在外面有「小王」而離家出走。造成與大牛分居,雅欣違反婚姻忠誠義務,此種分居即屬於不正當理由而分居,雅欣當然不可以請求家庭生活費用。

而如果是大牛外遇,雙方大吵一架,大牛動手打雅欣,雅欣為了避免身體受到傷害而搬回娘家,雙方分居,對於雅欣離家而分居是因為大牛外遇所造成的,雅欣具有正當理由當然可以請求家庭生活費用。

因此雅欣詢問因為就學關係而分居,在求學期間因路途遙遠住學校宿舍屬於正當理由而分居,當然可以向大牛請求家庭生活費用,但是如果雅欣畢業而不返家而仍處於分居,當然並無正當理由而分居,就不可以家庭生活費用。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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