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GELA’S理財世界
Angela在金融界服務多年,深知台灣的金融環境生態,在【ANGELA’S理財世界】中想帶給大家相關金融知識,了解每個金融商品的特性及風險,提昇商品知識並判斷該商品是否適合自己,並輔以稅務,明白投資不同的理財商品,稅負將大不同。
先前有許多繼承案件,因為繼承人繼承了父母房產,繼承子女不想負擔高額貸款,轉而出售時,卻發現房地合一稅,遠高於償還貸款後出售房產的淨所得,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財政部109.07.15發佈最新解釋令(台財稅字第10904601200號令),未來出售土地或房產時無論依舊制或房地合一新制,可將差額自交易所得中減除。對繼承者們無疑是大利多!
簡單試算如下:
陳先生109年繼承其父 108年末購入房地(繼承時房地現值合計300 萬元),併同繼承其父所遺該房地貸款餘額1,600 萬元,陳先生以 2,000 萬元出售該房地時(假設必要費用為 0),係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如何計算房地之課稅所得?
⭕️舊法:
房地交易所得=售價 2,000 萬元-繼承時房地現值 300 萬元=1,700 萬元
申報:1,700萬元*45%=765萬元
出售房屋償還貸款:2000萬元-1600萬元=400萬元
稅後:400萬元-765萬元=-365萬元
⭕️新法:
房地交易所得=售價 2,000 萬元-繼承時房地現值 300 萬元 =1,700 萬元
繼承取得房地之額外負擔=實際負擔貸款餘額 1,600 萬元-繼承時房地現值 300 萬元=1,300 萬元
應課稅所得=房地交易所得 1,700 萬元-額外負擔 1,300 萬元=400 萬元
申報:400萬元*45%=180萬元
出售房屋償還貸款:2000萬元-1600萬元=400萬元
稅後:400萬元-180萬元=220萬元
新的解釋令對繼承人來說,是不是合理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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