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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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違法了嗎 競業條款不是無限上綱

湯偉律師觀點

在桃園開業服務多年,在法庭中看過不少人生百態,發現很多民眾因為不懂法,只能開完庭收到判決書後捶胸頓足,在這裡分享一些實用的法律觀點,希望能幫你找到一條正確的道路!

璽正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湯偉律師


員工進入企業工作,企業為防止員工「帶槍投奔敵營」都會要求簽立競業禁止的條款,但是工作了幾年之後,因為工作環境的不同,員工可能會面臨要自行創業,或是工作表現優異而經同業挖角而跳槽,良禽擇木而棲,看起來符合人之常情的更換工作,但可能因此違反了競業禁止條款,而受前僱主追償,也會讓員工在面臨是否要更換工作的時候,害怕踩到競業禁止的地雷而惶恐,讓我們來看看法律怎麼說:

什麼是競業禁止條款?

競業禁止條款其是就是企業與員工之間所訂的一種勞動契約,限制員工離職後的一段特定期間之內,不可以與前企業主就相同或類似的產業從事競爭行為,以保障先企業主之權益。競業禁止固然有保障前企業主的必要,但同時也限制員工的工作權,二個都是我國勞基法要保護的利益,該如何 平衡,因此我國勞基法及其施行細則,則設有相關規定。

我國勞基法對於競業禁止條款有何規定?違反時效果如何?

依我國勞基法及施行細則對於競業禁止條款設有規定,要符合下列四條件才會有效: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而前三個條件由司法實務上因為企業的不同會依具體個案來實質衡平認定。例如,鴻海公司就曾經控告其旗下經理業務副理跳槽,而經法院認定因為限制太嚴格,甚至離開鴻海後擔任司機、房屋仲介都不行,而認定無效。

而比較值得一提的是前面的第四個條件「合理補償」,依我勞基法施行細則要求,如果企業要求員工競業禁止時,於離職無法工作的期間,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補償的金額要考量可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等要求。而且企業在員工任職期間所給的任何給付例如股票、紅利、在職獎金,都不能認定作為離職後的合理補償。而這個條件比較明確,如果有違反前面的規定,競業禁止條款都會因此而無效,而這也是司法實務上比較常見競業禁止條款無效的案例。

競業禁止期間最多二年,也不要與員工保密義務混淆:

另外依我國勞基法規定,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所以有簽立競業禁止條款的員工也要注意企業限制競業的期間是不得超過二年。

最後要提醒大家注意的事,員工在到企業任職時被要求簽立企業競業禁止條款,通常也會一併簽立保密義務的約定,也就要在知悉持有企業重要的營業資訊時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對外透露,而「競業禁止條款」與「保密義務」不同,千萬不要因此認為競業禁止條款無效而連同保密義務而無效,肆無忌憚的透露前企業主的營業秘密,否則,還是可能吃上官司,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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