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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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課不得管教學生?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胖虎從小欺負小朋友,直到那一天,胖虎在下課時欺負大熊時被宜靜老師發現以及制止,宜靜老師也給予胖虎一番「愛的教育」,從此在胖虎立志當一個好的老師,就這樣長大後,胖虎終於成為一位國中老師,但是…一個法令下來了,「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這恍如晴天霹靂,胖虎突然覺得人生價值觀受到衝擊。

  1. 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2條第16點:「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白話文就是胖虎老師你不可以在下課時間管教學生。
  2. 再依據注意事項第15條規定「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應調整或停止所執行之處罰措施,必要時得將學生移請學務處或輔導處(室)處置。」白話文就是如果學生有意見提出異議,胖虎老師你不可以再處罰學生喔!
圖 / pixabay

重點在於教育部所訂立上述注意事項是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及第12條,只要學生對教師處罰措施表達異議時,由於會影響學生權益、剝奪下課休息時間,基於學生最佳利益,教師應尊重聆聽學生意見,給予學生表達意見機會,所以暫時停止處罰措施。

但是兒童權利公約第一條所稱之兒童為未滿18歲的人,教育部所訂立上述注意事項第5條、第6條大學學生、專科學生輔導與管教規定之訂定也依據上述注意事項,對於已經滿18歲以上仍採相同規定,是否妥當仍具有推敲空間。

再者依據教師法第14條規定﹕「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所以如果在下課管教學生,就違反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同時也違反教師法第14條規定,嚴重情形下,執行下課管教的老師可能受到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

萬一教師發生解聘情形,救濟之道即是申訴、提請行政訴訟以保障權益,辯護理由即在於「有特殊情形,因此不得不在下課時間管教學生」,但是訴訟其實曠日廢時,根本解決之道即在於修訂該注意事項!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