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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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 Pixabay

沒吃過不要隨便給負評 小心吃上誹謗罪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最近報載,花蓮有3間餐廳,包括一間泰國餐廳,與鄰近的拉麵店、燒烤餐廳等不約而同都收到類似「煮得跟屎一樣」、「快倒店吧」等批評語相似的負評。經過追查,發現都是同一位「*姓某網友」所留言,其中一間泰國餐廳老闆去追查,發現這名批評他餐廳的「*姓某網友」,根本沒來用餐過。

隨著網路發達,網友發表言論或者意見越來越簡單,相關類似情形也屢見不鮮。

而店家以Google或者FB等社群軟體讓客人評價的目的是要讓消費過得顧客對於店家的菜色及服務等滿意程度為表達,也有利於其他為消費之消費者參考之依據。

而依據報載之情形,「*姓某網友」並未實際到餐廳消費卻給予餐廳負評,涉及刑法加重毀謗罪:

  1. 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之誹謗罪,係以散布文字、圖畫之方式,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2. 而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主觀上行為人必須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及誹謗之故意;客觀上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必須屬於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
  3. 所謂散布於眾之意圖,指的是行為人有將指摘或傳述內容傳播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周知之意圖;所謂誹謗故意,係指行為人對其指摘或傳述之事足以損害他人名譽有所認識,並且進而決意加以指摘或傳述該事件具體內容之主觀犯罪故意。

而各商家之評論區,是為了讓不特定人均得以瀏覽,此為公眾週知之事實;而該等評論區設置之目的,無非是提供一般尚未消費者參考曾經有去消費經驗之人的感受及評價,作為自己是否前往消費或對該商家評價之參考,所以評論內容對於商家之商譽、生意經營影響甚大,因此「*姓某網友」明知道在各商家之評論區給予負評會造成影響消費者前往消費意願,卻未實際前往消費下給予負評,顯見故意誹謗。

值得注意的是否有免除誹謗罪的理由及原因?實務上採取「合理評論原則」及是否具有「實質惡意」原則為判斷。所謂「實質惡意」原則,就是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而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地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且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者,始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得免去刑責之處罰。反之,對於具體事實之評論已逾合理範圍,而達貶損他人名譽之程度,則構成誹謗罪,就本案而言「李姓某網友」並未實際消費但是卻做出「煮得跟屎一樣」、「快倒店吧」等批評,顯見具有實質惡意,所以並無免責理由。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