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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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哨者「被離職」怎麼辦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據報載康軒文教董事長上月因為居家檢疫期趴趴走,被員工檢舉後遭重罰100萬元,媒體報導,康軒內部有在追查「吹哨者」,爆料員工電腦權限日前被鎖,並被要求離職。如果報載「吹哨者」被開除屬實,則「吹哨者」有無救濟之道?以下分析﹕

  1.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白話文意思就是公司違反勞基法,員工可以申訴,老闆不可以因為員工申訴就對員工不利,如果有不利行為就是無效,此為強制規定。
  2. 所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3項規定,如果「吹哨者」因老闆違反勞基法及其他勞工法令「吹哨」而被開除,則老闆的開除行為對於「吹哨者」是不利的,所以是無效的,「吹哨者」可以請求法院為確認僱傭關係裁判,白話文就是請求法院裁判「吹哨者」仍舊是康軒文教公司的工員工。
圖 / 百傳媒

但爭執重點是「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員工申訴後雇主不得對申訴員工為不利處分,如果不利則為無效,這個要件必須是違反勞動基準法以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如果依照字面文字解釋必須是違反「勞動基準法」及「相關勞工法令」,看起來並無相關「防疫吹哨者之勞工法令」;但筆者認為解釋法令應該依照體系解釋以及擴張解釋為判斷﹕

  1.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第十一款,勞動主管機關應配合及協助辦理傳染病防治事項為勞動安全衛生及工作權保障等事項。由擴張解釋可知,在防疫過程中,勞動安全衛生及工作權保障等事項也是保障勞工安全免於受感染風險,再由勞基法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勞工權益,因此擴張解釋而言,「吹哨者」基於保護勞動工作場所安全衛生,避免公司員工被COVID-19病毒感染所為之舉報,符合「相關勞工法令」。
  2. 再依據民法第483-1條規定,康軒文教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可能,康軒文教董事長需為必要之預防。康軒文教董事長故意趴趴走,不待在家居家檢疫而與員工接觸,致使員工暴露在感染風險下,「吹哨者」所為「吹哨」行為,應解釋為基於保護康軒文教員工之生命、身體、健康之維護,所以康軒文教董事長違反民法民法第483-1條僱傭章節,此為違反勞基法外之勞工法令。

如果報載「吹哨者」被開除屬實,該開除行為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3項規定為無效,無效是自始無效。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