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不久前一則有關南投武界壩水庫閘門打開造成下游露營民眾死傷,引發熱烈討論是否可以申請國賠之爭議,但是事隔不久後一則判決即108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國家賠償等事件悄悄宣判,並未引起民眾注意及關心,這則宣判和國家賠償具有重大關係,但是並未引起特別注意,但是這卻和民眾息息相關,筆者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事實大約為﹕
1、原告等人為受害者之家屬,受害者在大鵬灣國家風景區內,由鵬管處委託大鵬灣公司經營之大鵬灣輕航機場,搭乘由超輕飛行發展協會人員所駕駛超輕型載具,於大鵬灣空域進行飛航活動,後來發生超輕型載具墜入大鵬灣潟湖,造成受害者死亡事故。
2、原告等人主張鵬管處及民航局對空域飛行活動怠於監督,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因此起訴請求國賠。
法院判決結果為﹕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國家賠償聲請,理由是原告未於起訴前,先以書面向民航局請求協議即逕行起訴,不符起訴合法要件,且無從命補正,應予駁回。
為什麼會有如此結果,相信受害者家屬難以接受,這應該回歸法律之要件檢視,國家賠償法分為實體要件及程序要件
- 國家賠償法實體要件為「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或者「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白話文意思就是公務人員在執行職務上公權力行為因為故意或者疏失造成人民傷亡、或是國家公共設備因國家機關疏於維護管理造成人民傷亡,國家就要負賠償責任。
- 民眾往往只注意實體要件,但是卻忽略國家賠償法程序要件「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這是國家賠償法第10條所明文規定。會有這條規定是希望賠償義務機關先檢視自己是否具有疏失,如賠償義務機關具有疏失則不需浪費司法資源,而民眾也往往因為忽視國家賠償法第10條程序要件未與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請求而吞下敗訴判決,所以提醒讀者,國家賠償事件須先以書面向賠償機關請求,別再忽略這個法律程序!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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