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那一天,記得還在回覆一位民眾法律諮詢時,一位比較高齡的婆婆一直來來回回探頭探腦,好不容易結束諮詢,這位高齡的婆婆趕緊走進來,第一句話就是「律師,我的錢不見了很多」。
「如果被偷了,你可以報警啊!這是竊盜罪啊!」我說。
「不是被偷!」婆婆說。
「那是怎麼一回事?」我詢問著婆婆。
「就是十幾年前,一位招攬保險的業務員,邀我加入保險,我也加入投保,後來他又說可以轉換其他保險,可以比較保值,後來他就拿著我的印章去蓋,結果現在我的錢減少很多,我可以告他嗎?」婆婆激動的問著。
「當時他有得到你的同意轉換保險類別嗎?」我詢問著。
「他是有說,可是完全沒有給我看保險內容就直接辦理」婆婆說著。
「你有同意他蓋章嗎?」我詢問著。
『他就直接跟我拿印章,我不知道他要蓋甚麼!』婆婆回答著。
律師觀點:
-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民法第92及93條具有規定。白話文意思就是簽定契約發覺是被騙了,你可以撤銷契約,撤銷期間是一年。
- 保險招攬,保險契約一般為定型化契約,所以對於消費者本來就是較為弱勢之一方,因此民眾具有審約期間,要保人如果訂約後覺得受詐欺,可以撤銷保險契約,撤銷期間是發掘受欺騙的1年內撤銷契約,如果契約簽訂已經超過10年就算發覺受騙但不得撤銷契約,原因是在維持法律安定性,且權利人怠惰行駛撤銷權,法律不予保護。
- 而本案情形婆婆表示保險員直接跟她拿印章去蓋,這涉及婆婆是否同意保險員蓋章,白話文的意思就是同意轉換保險契約內容,如果未同意保險員就直接拿印章蓋印,這涉及偽造文書之問題。
- 所以從本案而言,婆婆如果主張受詐欺或者意思表示非其真實意思,撤銷權為1年,婆婆的契約簽訂在10幾年前,所以撤銷權已經經過;唯一能做的就偽造文書之告訴了,但是10幾年前的事,在舉證上可能會有所困難,所以在簽訂契約時,仔細核對及詳細審酌契約再用印。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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