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最近報載許多警察執行職務時,人民以手機等錄影方式反蒐證以保護自身權益,但是卻被警察喝斥制止,甚至爆發衝突事件,警察所主張理由為警察本身具有肖像權,人民不可以侵害警察肖像權以及隱私權,甚至在新竹也因為拍攝事件引發議會質詢人民是否可以派涉及蒐證權利。究竟人民可否拍攝及蒐證呢?
律師觀點﹕
- 警察於公開場所執行公務時,本身即是代表國家公權力執行勤務,而並非以個人之身分而活動,警察既已受國家法律對於公務執行之保障,因此有關警察職務之執行、警察行為舉止、警察之言論,本即應受公開之檢視與監督,並無隱私權或肖像權可言。
- 且警察執行職務之監督,其人別辨識本即是至關重要之事項,攸關人民事後是否能檢舉、追究乃至追訴特定公務人員之行為。所以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特別明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此條文即屬人民得否辨識警察身分之重要關鍵以及依據。換言之,所謂得以辨識是否為警察之身分,重點即在於事後得否對於執行職務人員侵害人民權益時人民得以救濟,然所謂主張救濟或者違法之指控必須具有證據,人民之拍攝自可謂為蒐證之方式。
- 而且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揭示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即已經揭示限縮警察執行職務時隱私權之期待,換言之,警察執行職務代表國家,並非代表警察個人,因此限縮警察隱私權之期待。
- 況且如果禁止人民拍照、攝影盤查警察之臉部或其他可資辨識人別之資料,則對於公眾監督及保障人民之權利必然造成嚴重之妨礙。
- 再探詢我國法律規定,我國並無任何法律禁止人民在公開場所對執行勤務之警察人員拍照、攝影,警察所主張之個資法或隱私權而禁制人民拍攝,法律實務上認為警察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與人民比較本屬於武器不平等,人民處於弱勢之地位,警察自身即應受基本權之拘束及限制。
- 所以白話文而言,警察主張執行職務時禁止人民拍攝且主張隱私之理由,許多法院判決一再揭示所謂禁止人民拍攝為增添法律所無之規範,徒增限制人民之行動自由。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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