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公司隨意把員工調職到他縣市,員工的權益呢? 謝俊明律師
新冠肺炎疫情嚴重,因此造成許多公司行號不景氣,阿美服務的公司具有許多分店,但是阿美所工作的桃園分店生意不好,老闆考量營運成本以及人事費用後,決定減少阿美所工作桃園分店之工作人員,因此老闆將阿美直接調職到台中分店工作,阿美所居住地點位於桃園市,所以一旦調職將造成阿美非常不方便且小孩照顧產生很大問題,於是阿美詢問律師之看法?
律師觀點:
- 雇主對於勞工調動工作地點,必須於勞動契約中彼此事先約定,如果雇主未於勞動契約中事先約定會調動勞工工作地點,則雇主調動勞工至外縣市工作,則屬於違反勞動契約。
- 但是即使事先於勞動契約約定可能調動勞工工作地點,仍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因為勞動基準法為對於勞工最低限度之保障,且屬於民法之特別法,所以仍應符合保障勞工之規定。
-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的工作地點,必須符合5大原則,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 所以依照小美之狀況,首先應該檢視小美與老闆所約定之勞動契約有無約定調動工作地點之事先協議,如果勞動契約並無事先協議且要調動時也無與小美事先協議而取得小美之同意調動工作地點,則老闆不得隨意調動小美工作地點。
- 一旦勞動契約並無約定調動工作地點,且老闆未經小美協議同意而違法調動工作地點,小美如何救濟?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勞動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白話文而言就是老闆不依照勞動契約依約行事,或是未取得小美同意而調動工作地點,顯然具有危害小美權益,小美可以不需事先通知老闆即終止勞動契約,同時小美可以以照勞動基準法第17條請求老闆付資遣費。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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