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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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察不公開 不能無限上綱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民國110年2月20日晚間,台中市警察局保安大隊執行巡邏勤務,攔下一輛黑色保時捷跑車,駕駛黃姓男子遭警上銬帶上警車離開。

台中市保安大隊表示,黃姓男子因開車時邊講電話,員警見狀將其擋下要進行勸導,未料該名男子態度囂張,口出惡言用不雅言語辱罵員警,黃姓男子依妨害公務罪移送法辦。

值得注意的新聞畫面是「蘋果新聞記者」到場採訪,台中市現場保警見記者採訪,出手撥記者手機,強調:「我現在偵查不公開,你還照、你也妨害公務嗎?」欲將記者一併帶走,記者不予理會,繼續採訪,保警表示:「你要PO出去你自己要考慮清楚」,也拍下記者證備存。

所以偵查不公開上綱到無限?

圖 / Pixabay

律師觀點﹕

  1. 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1 項「偵查不公開原則」立法目的為:(一)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匿或湮滅證據。(二)、為落實無罪推定原則且保護受偵查之犯罪嫌疑人名譽與信用。(三)、基於法官審判獨立,避免法官產生先入為主之成見。
  2. 民國89 年,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3 項修法時,於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審查認為:「偵查程序固應不公開,以維護人權,仍應兼顧偵查犯罪,維護治安之應有功能,及刑事案件偵辦過程中,相關偵查資訊若完全封鎖,則於澄清視聽、安定民心、維護社會程序等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反有不利影響」,因此修法後第 3 項則修正為:「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白話文而言,偵查不公開所規範之人員為「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律師及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反面而言,偵查不公開所規範之主體並不包含一般民眾
  3. 偵查不公開除了主體未規範一般民眾外,基於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仍得公開部分偵查資訊,並非完全不得公開偵查資訊,現今警察動輒以偵查不公開而阻止在場民眾或記者拍攝,依照目前我國法律規定,並無任何法律禁止民眾在公開場所對執勤的公務人員拍照、攝影。
  4. 再依照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之規定,「偵查不公開原則」受規範之人員具有「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律師及書記官」,因此無論是從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3 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之規定,受規範之主體完全未包含記者及民眾,退一步言,我國並無任何法律禁止民眾或記者拍攝警察執法,再從另一層面而言,警察執法是否過當以及人民自我救濟及蒐證層面而言,民眾拍攝皆符合「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之必要性,況且依照本案而言,開車使用手機及辱罵員警,實無共犯或犯罪嫌疑人逃匿或湮滅證據之疑慮,並無必要無限上綱到以「偵查不公開」而阻止記者拍照,況且警察可能誤解偵查不公開其實是在規範執法人員而並非在規範民眾
  5. 再者,常於警方攻堅畫面卻見到許多現場即時轉播畫面,未見警方表示「偵查不公開」而制止各大新聞台聯合轉播,卻對於開車使用手機之本案記者及民眾表示「偵查不公開」,實在有違所謂偵查不公開之比例原則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