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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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投標標錯價 棄標損失慘重

湯偉律師觀點

在桃園開業服務多年,在法庭中看過不少人生百態,發現很多民眾因為不懂法,只能開完庭收到判決書後捶胸頓足,在這裡分享一些實用的法律觀點,希望能幫你找到一條正確的道路!

璽正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湯偉律師


據報載一名吳姓男子,於法院第四次拍賣台北天母的一間凶宅時,原先想投標1243萬元,卻因為筆誤而填寫成2243萬元,整整多了一千萬元,得標後付不出錢,法院再行拍賣後其他人以1500多萬元得標。因此吳姓男子除保證金246餘萬元遭沒收,還要負擔再次拍賣之700多萬元的損失。其隨之提起「確定買賣關係不成立」之訴,請求法院撤銷,引起社會一陣討論,在此也簡單評析一下本則新聞:

圖 / 百傳媒

得標後付不出錢,怎麼辦:

依我國民法第 397 條規定:「拍賣之買受人如不按時支付價金者,拍賣人得解除契約,將其物再為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再行拍賣之費用者,原買受人應負賠償其差額之責任。」。首先,向法院去標房子的時候,我們稱之為買法拍屋,而買法拍屋時,法院都會要求要先繳納保證金,而保證金通常是法拍屋底價的百分之二十或三十。如果確定標到了法拍屋的時候,如果不賣或不付餘款時,我們稱之為棄標,依我國民法第379條的規定,拍賣人可以解除契約,由法院再一次的拍賣。這時候法院會將之前得標人所繳的保證金沒入,而且再次拍賣的時候所生的程序費用,跟賣出的價額低於前次拍賣金額時所產生的差額,此時就要由原來得標的人負擔。

也就是說報載的吳姓男子七日內付不出拍賣價金,屬於棄標,依照民法規定,除保證金全額沒收來並抵充要負擔程序費用及再拍賣價額不足的部分外,如果還不夠的時候,法院還可以對吳姓男子的財產予以強制執行,所以報載吳姓男子的一時疏失,可是會付出不少代價,建議買法拍屋的朋友,千萬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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