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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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事件現場負責人不作為涉遺棄、業務過失刑責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太魯閣事件工地主任可能涉及遺棄罪!  謝俊明律師

台鐵太魯閣號於4月2日撞上自邊坡滑落的工程車,造成數十人不幸罹難悲劇,事故發生後,愈來愈多證據以及照片陸續出現,由新聞媒體所揭示照片,顯示事故發生時間肇事工程車負責人李義祥當時人就在山坡上,李義祥除了可能涉及過失致死罪嫌外,是否涉及遺棄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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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觀點:

依據刑法第294條條文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即為遺棄罪之法律規定。

刑法第294 條遺棄罪屬於危險犯,即行為人依據法令上具有扶助、保護義務,而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主觀上以遺棄之意思,不履行扶助、保護義務,那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已經具有危險之可能,遺棄罪即成立。

至於是否已經造成無自救力之人已經發生事實上之損害或者生命垂危等結果,仍無妨害成立遺棄罪,如果確實發生重傷或死亡之結果,為加重行為人之罪責條件。

另外依據刑法第15條條文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此即為不作為犯之法律規定。

從新聞媒體之報導以及圖片可知,工程車負責人李義祥人在火車事故現場,眼看著自己所駕駛之工程車滑落造成火車事故發生,李義祥理應積極救治傷亡者,依據新聞報導,「工程車駕駛疑似逃離現場」,如果新聞報導為真實,則工程車負責人李義祥未積極救治傷亡者反而逃離現場而不為救治傷亡之乘客,屬於不作為,則李義祥涉及不作為遺棄罪嫌,因此李義祥除涉及過失致死罪嫌外,仍涉及遺棄罪嫌,由於過失致死以及不作為遺棄罪嫌為工程車負責人李義祥前、後兩個單獨行為,因此涉及兩罪嫌。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