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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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抗跟踨騷擾兩種方法保護自身安全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報載,屏東市萬丹鄉4月8日發生一起令人髮指的命案,一名55歲男子因追求已婚的通訊行店員失敗,竟製造假車禍將人強行擄走並殺害,會發生本件命案起因是嫌犯到通訊行買手機時,遇到29歲曾姓女店員,因為對方長相甜美,服務態度又好,讓他心生愛意,因此隔天到店裡騷擾曾姓女店員,因未獲死者回應,嫌犯見追愛不成因此製造假車禍將人強行擄走並殺害。 

跟蹤騷擾防治法未立法通過前,受害者根本沒辦法聲請保護令,受害者如何保護自己?

依照目前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之聲請限於一定身分關係,包含配偶關係、同居關係、姻親及旁系血親關係、家長家屬關係等才可聲請保護令,對於不具上述身分者則無法聲請保護令,因此當遭遇陌生人跟蹤,依照目前法律,是無法聲請保護令。

在「跟蹤騷擾防治法」未立法通過前,如何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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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公權力觀點而言: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所以只能最低限度報警,如經勸告仍舊跟蹤,受害者只能要求警方採取罰鍰,而一行為一罰,以遏止不幸之發生。

如果跟蹤者之行為造成他人自由妨害,例如以攔車或攔人等妨害他人自由之方式,當然涉及刑法妨害自由罪責!

從自力救濟而言:

由許多跟蹤者之惡意行為所衍生許多犯罪行為,對於被害者而言造成諸多不幸,例如以暴力方式攔車、強押被害人等等,這時候被害人是否可以反抗?反抗程度為何?

因此不免需要提及正當防衛;刑法第23條規定之正當防衛要件,以遇到「現在不法之侵害」,才能成立。如加害行為、侵害行為已過去、或預期有侵害但是侵害尚未發生,則無正當防衛可言。換言之必須即時性、現在正在發生性才符合正當防衛要件。

而所謂「現在不法之侵害」,指侵害之現在性、急迫性、迫切性,即被害者法律上所保障之權益之侵害已迫在眉睫。

所以當遭受到現在不法之侵害,例如強押、擄人等犯罪行為,依照法律之規定當然可以行使正當防衛以防衛自己之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

由諸多跟蹤造成不幸事件發生,希望能加速立法者「跟蹤騷擾防治法」之催生,不要再有憾事發生!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