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小安於網路上看到一則廣告,「想要兼職打工嗎?具有優渥待遇,聯絡我們…」。小安心動了,所以聯繫對方,對方要求必須核對相關證件,小安也傳了相片及身分證影像,不久對方告知小安被錄取了,由於未來需要匯入薪資等,所以需要小安提供存摺及提款卡以供核對,小安基於對方所許諾之薪資報酬,因此提供對方存摺及提款卡,不久…警察找上門,告知小安涉及詐欺及洗錢罪嫌!
律師觀點﹕
所謂洗錢,就是使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利益之來源合法化,以避免刑事機關追訴處罰所為之掩飾或藏匿行為,手段包含利用地下匯兌、人頭帳戶等。
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是否涉及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幫助洗錢罪嫌,過去法院判決大多採取否定看法,法院判決認為「提供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人已失去實際管領權限,若無參與後續之提款行為,自非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洗錢行為,所以不成立洗錢直接正犯,而行為人提供帳戶幫助犯罪之目的,充其量僅做為被害人匯款之入戶帳戶使用,並無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所在,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之情事,因此不成立幫助洗錢罪之餘地」。因此過去法院實務判決多認為提供存摺並非構成洗錢幫助犯。
但是在於109年12月16日刑事大法庭做出裁定後,已經統一法律見解,大法庭認為「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如果行為人明知且故意參與洗錢犯罪,當然構成洗錢行為之正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洗錢幫助犯。」換句話說,刑事大法庭肯定提供存摺給詐騙集團使用,行為人主觀上認識且具幫助犯意即構成洗錢幫助犯。
所以重點即在於提供者是否意識到提供存摺可能幫助到犯罪集團犯罪使用;
就目前台灣金融現狀,申請帳戶並非困難,且政府及警察機關165專線不斷宣導詐騙手法等訊息,因此一般人也能認識到不應該隨意提供金融帳戶給予他人使用,所以提供帳戶之行為人只要主觀上認識到「提供帳戶會遭到犯罪集團作為收受犯罪所得、提領,而司法機關因為你的帳戶遮斷而無法查到洗錢正犯,而仍舊要幫助提供帳戶,就成立洗錢幫助犯」。
因此由刑事大法庭之統一見解後再回溯小安之案例為判斷,端看小安是否認識到「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具有幫助犯罪之故意」,如果小安並無認識到提供帳戶可能幫助詐騙集團且不具幫助故意,即不構成洗錢幫助罪嫌。
所以帳戶存摺、印章要謹慎保存,切記不要隨意交給他人,以避免非必要之麻煩!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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