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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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優先填個資 若被洩漏兩年內可提告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新冠肺炎於本土染疫情形嚴重,由個位數本土案例直線上升,5月20日又新增286例本土肺炎確診者,已經連續5天本土確診者每日超過百例以上,本土感染者總病例數破千以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於5月19日宣布,全台灣升級三級疫情警戒。

而為防堵疫情,包含各公務機關以及大賣場、私人營業場所要求入內客人實名制(或實連制),有民眾擔憂是否違反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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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觀點﹕

首先應該檢視個資法整體條文為判斷:

個資法立法目的即在於保護個人之人格權,因此所謂個人資料定義即包含『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等等可以辨識個人之資料』。個人資料並非不可蒐集,除經個人本人同意外需符合相關要件,包含「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法律明文規定、為協助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等」。

重點是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一定有特定目的,所以在蒐集個資時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而且必須與特定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如果是公務機關基於特定目的蒐集個資,而該特定目的是基於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內。例如警察要求民眾出示身分證,必須和犯罪偵查或預防有關,如果警察無緣無故蒐集民眾身分,例如報載高雄新興分局警方拿著「警用行動電腦」,讓正妹輸入他人身分證即有違反個資法之嫌。

如果是私人營業場所蒐集個資 ,也必須有特定目的,此特定目的必須是符合下列任何一款,諸如「法律明文規定、與當事人有約定、當事人同意、為增進公共利益等」。

換言之重點即在於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如果蒐集單位具有不當連結,或者和使用目的不符,即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那從上述個資法之說明再檢視實名制或實連制有無違反個資法?

依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所以白話文意思就是立法委員立法授權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可以為必要手段,這手段當然包括實名制。

所以在防堵以及控制疫情之目的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是可以下達進入公務單位或賣場等私人營業場所實名制之管制措施,而私人營業場所是基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指揮,換言之就是有法律依據囉!

因此原則上此時實名制取得個資是為疫調之特定目的,並未違反個資法,只有例外情形,蒐集者不當利用個資才構成違反個資法,一旦發生違反個資法,記得兩年內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