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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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珍瑤法律教室 | 管委會委員丟辭職信又偷回 已具法律效力不會改變事實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阿隆最近被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上社區管委會委員,阿隆也打算好好為社區服務,同一時期社區總共有7名委員被選任,8月1日辦理新舊委員及主委交接,過了大約3日後,其中一名新任委員突然遞交辭任委員之信件,阿隆收到辭職信件後就將辭職信件放在管委會辦公室內,阿隆於社區電梯公告因新任委員辭職,由備選之委員就任,但是當天晚上,辭任委員突然進去管委會辦公室將辭職信拿走,隔日管委會委員開會時,該名辭任委員突然現身,阿隆就詢問該辭任委員「有事嗎?」,該辭任委員表示他是住戶所選出來的委員,所以要參加管委會會議,阿隆問該名辭任委員「你不是辭去管委會委員一職嗎?」,該名辭任委員表示「你拿出我的辭職信啊!」,阿隆到辦公室卻不見該辭職信,後來調閱監視錄影,才發覺該名辭任委員自己拿走該辭職信,阿隆將錄影畫面給該名辭任委員看,該名辭任委員表示「既然沒有辭職信就沒有所謂辭職一事!」。

阿隆詢問律師,真的是這樣嗎?

圖 / 百傳媒

律師觀點﹕

首先看看法律怎麼說吧!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但社區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所以由上述之條文可知,有關於管委會委員及主任委員解任一事,依照社區規約之規定辦理。社區規約若無規定,則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如果社區規約並無相關規定條款,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也並無決議,則應該回歸民法條文判斷。

首先應該判斷管委會委員究竟和住戶間法律關係為何,一般法律實務見認為管委會委員受住戶選任,因此委員是受到住戶所委任,因此屬於民法上之委任關係。

既然屬於民法上之委任關係,就看看民法委任關係解除之規定!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549條具有明文規定。所以管委會委員是可以隨時終止委任的。

但終止委任的行為必須住戶同意嗎?

一般認為,管委會委員辭職意思為單方行為,即屬於形成權,不需他人同意,但必須要意思表示到達他方!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民法第94條具有明文規定,也就是說如果管委會委員向管委會辭去委員一職,只要管委會委員了解到慈認委員辭職之意思,就發生辭職之效力。

那如果以辭職信件表示辭職呢?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民法第95條具有明文規定,白話文的意思就是如果以信件方式辭職,只要信件通知到達他方,他方也知悉就發生辭職法律效力;那如果撤回辭職,必須回辭職信件比先前辭職信件早到達或者與辭職信件同時到達他方,辭職意思表示才失效。

所以從以上分析可以得知,阿隆所屬社區新任委員辭職,雖然新任委員拿回辭職信,但是因為辭職信已經由管委會知悉新進委員辭職之意思表示,所以已經發生辭職之效力,換句話說,新進委員拿回辭職信並不影響辭職發生效力!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