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GELA’S理財世界
Angela在金融界服務多年,深知台灣的金融環境生態,在【ANGELA’S理財世界】中想帶給大家相關金融知識,了解每個金融商品的特性及風險,提昇商品知識並判斷該商品是否適合自己,並輔以稅務,明白投資不同的理財商品,稅負將大不同。
《特殊諮詢分享–我的孩子真的要過繼給先生的冥婚妻子嗎?》
今年的中元節,來分享一個特殊案例。
某外商銀行林經理電話中說客戶有個「難以啟齒」的案例想找我談談,依約來到約定地點,林經理互相介紹之後正式進入主題。
楊小姐已婚,育有二子,一個十歲、一個八歲。先生從事餐飲業,原本生意還不錯,但疫情期間已虧損一二百萬,先生在重重壓力下,健康也出現狀況。婆婆心疼兒子,請「老師」來家裡消災解厄。「老師」來家裡做了一番淨化之後,還說:「她要我告訴你們,她很喜歡你們的大兒子小明,只要兒子過繼給她,她會保佑全家平安順遂。」原來,先生在婚前二年有一論及婚嫁的女友意外往生,先生當時悲慟萬分,同年與女友完成冥婚。楊小姐與先生交往期間就知道此事,當時深愛先生,只覺得為先生的痴情所感動。如今這位姐姐提出要求,婆婆說為了大局著想要她遵從,但事出突然,楊小姐無法接受。
在我還在思考怎麼回答時,林經理這時開口說:「Angela,記得半年前你幫我們分行徐董處理代位繼承的案子,我想楊小姐的兒子過繼給這位姐姐也沒什麼不好,一來可以讓全家平安興旺,二來這位姐姐的父親往生,小明可以代位繼承。」(註:這位姐姐的父親是地方有名士紳)
我回答:「不好意思,民俗方面我不在行,但我可以提出法律上的解答供二位參考。解析如下:
- 一、 依民法第六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結婚及其他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僅有自然人可為,因此若當事人死亡,包括結婚及繼承自也沒有權利義務可言。
- 二、 民間所講的「過繼」,法律上叫做「收養」,但前提是收養者是自然人。我只能告訴你,因為收養人非自然人,所以在法律上無法成立。
- 三、 徐董的案子不同,民法第1140條「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徐董兒子壯年往生,徐董遺產當然可以由孫子代位繼承。所以這案子並無法如林經理所言代位繼承。」
「楊小姐真的很抱歉,我一向有多少見解說多少話,這個案子,我只能提出這樣的看法,其他的真的不是我能力所能回答。」這場會談就這樣劃下句點。也是唯一無法給出諮詢人滿意答案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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