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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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室 | 見人持球棒砸店 是否該見義勇為上前制止?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據報載,9月4日台南一名15歲黃姓學生疑似用餐時玩醬料瓶遭隔壁桌客人制止,該男心生不滿返回友人車上拿球棒,再返回早餐店砸店,該男手持球棒先將一台小冰箱砸凹,準備繼續砸店時,同時在現場用餐的八軍團機步333旅潘姓中尉等3名軍人見狀,將他壓制在地,並報警處理。

將施暴男子壓制在地,事後會不會被現行犯告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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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觀點﹕

這應該是很多民眾心中疑問。

常常在路上或者周遭生活中看到很多類似情節,民眾總是擔心如果自己見義勇為會不會遭受到事後報復,除此之外會不會被現行犯事後提告妨害自由,因此見到類似場景,總是躊躇著不敢施加援手,那究竟因為你的見義勇為會不會有罪呢?

首先應該看看法律怎麼說?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這是刑事訴訟法88條所明文規定。也就是說只要是現行犯、即便不是警察而是一般民眾之身分,仍舊可以逮捕現行犯。

那現行犯的法律定義呢?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現行犯白話文的意思指包含犯罪正在實施中被共犯以外他人所發現、或者犯罪實施後即時被發覺。而所謂犯罪實施後即時被發覺指的是犯罪行為雖然實行終了,未經多時,而其犯罪行跡尚屬顯著,即為共犯以外之他人所發覺。

舉例而言「某甲」正在持刀砍殺他人此為犯罪實施中。「某甲」持刀站在一名倒臥血泊的男子旁準備逃離,正跨開腳步即被路人所發現,此即屬於「犯罪實施後即時發覺」行的現行犯。

而不具有警察身分的民眾逮捕現行犯有沒有罪呢?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此為刑法第21條所規定,也就是說一般民眾雖然壓制現行犯可能構成強制罪客觀形式要件,但是因為依據刑事訴訟法所賦予之行為,因此在刑法第21條規定下是不予處罰的,白話文就是無罪的。

但是有疑問的是,民眾如果在現行犯逮捕過程造成現行犯傷害,民眾需要負起法律責任嗎?

這應改檢視所謂「行為的必要性」!

舉例而言,某甲在3C店裡偷了名貴的手機,受到店員發覺,店員高喊小偷,其他店員及店長趕過來圍捕,店長並大聲呼叫報警,某甲看到這樣的場面,為了脫免逮捕,就從背包拿出預藏的開山刀,而對現場之店員及店長施以脅迫,要他們不要靠近,店長衝過去搶奪開山刀,並和某甲發生扭扯,造成某甲被開山刀所劃傷,後來某甲被制伏,但是對店長告以傷害,這樣是否有傷害?應該檢視「行為必要性」!

從案例中可知店長是為了要將被告逮捕,為防止被告逃跑而加以攔阻或拉扯,應屬逮捕現行犯之必要行為,所以依據刑法第21條是不予處罰店長的!

    反過來說,現行犯很弱小且未帶任何凶器,現行犯被發覺犯罪只是逃跑並無拉扯,路人見義勇為逮捕現行犯卻使用西瓜刀砍傷現行犯,使用西瓜刀此即屬於逾越必要性。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