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台中發生「海神惡煞」痛毆大學生事件,造成該大學生命危,引起社會譁然,也引起社會大眾對於周遭治安討論。
而據自由時報報載「署長於11月12日下午到台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頒發破案獎金,以鼓勵南警破獲組織犯罪及詐騙集團,他於分局講到海神惡煞案,他撂下狠話,一個一個打、一個一個抓,有類似的案子要了解嫌犯背後的關係,以組織犯罪法辦,南市刑大隊長說,以後只要發生鬥毆,不僅要面對刑法,在社會秩序維護法上,也全都移送簡易庭」。
這裡凸顯幾個問題:
第一:組織犯罪要件為?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二條明定「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
司法實務認為所謂「犯罪組織」,必須由 3人以上組織,且具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且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等要件,所以重點在於「內部管理結構」之認定。
司法實務上見解認為「內部管理結構」必須具備有上下服從關係,犯罪組織內部須有幫派或組織層級之分,例如具有幫主或首領且具有幫眾,此類具有階級領導,下屬或幫眾必須服從幫主或首領之命令行事為內部管理結構。
而所聚眾之成員為其組織成員,而以慣行暴力犯罪為宗旨或由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者,始該當所謂「犯罪組織」。
因此要件必須為「3人以上所組織」、「內部間有上下服從關係」、「主持人或首領與幫派層級之分」、「聚集多眾為其組織成員」、「以慣行暴力犯罪為宗旨或由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持續性」。
至於是否必須要有組織名稱、入幫儀式、幫規、幫眾成員間職務分配、幫眾成員間有無固定服勤時間、是否可以自由離職等並非組織犯罪條例之必然要件。
第二:警方高層宣示意義?
「南市刑大隊長說,以後只要發生鬥毆,不僅要面對刑法,在社會秩序維護法上,也全都移送簡易庭」;如果上述報載為真實,看似南市刑大隊非常重視治安,但是由這樣的發言宣示,凸顯出非常多問題,公務員依法行政,那不免讓人思考一個問題,在南市刑大隊發布宣示前,過去鬥毆事件如何處理?是否依照法律而維護治安?還是只是單純遵照「傷害罪為告訴乃論罪,所以如果沒有人提起告訴,所以並未移送」?如果是考量「告訴乃論」因素,為何此次必須宣示「以後只要發生鬥毆,不僅要面對刑法,在社會秩序維護法上,也全都移送簡易庭」?如果必須由大隊長加重宣示,不免讓人懷疑,對於鬥毆事件,過去警方處理方式是否有所輕忽?或者辦案模式是依長官指示?
另外必須思考的問題,署長表示「有類似的案子要了解嫌犯背後的關係,以組織犯罪法辦」,是宣示辦案決心?類似案件過去是否「了解嫌犯背後的關係」?過去類似案件以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移送多寡?
很多案件一再發生,也不斷看到警署高層發言宣示,宣示背後,我們更希望人民能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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