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一台輪椅推進來,輪椅上坐著一位面露痛苦的阿姨,倒了一杯水給她,詢問她需要協助事項是甚麼(我心裡判斷應該是車禍事件吧!)?
阿姨支支嗚嗚,有點難以啟齒的狀況,為了避免阿姨的窘迫,我也靜靜地看著她,阿姨靜默了大約2-3分鐘後,第一句話就說,「律師!我要講出來的話,我知道我有錯,但是你幫我看看,我可不可以要求賠償?」
「您說!」我回答著!
「事情是這樣啦,我沒有駕照,那天因為孫子的尿布用完了,我就趁她睡著時,跟老公說一聲,想說怕孫子醒過來,所以趕緊騎車要去買尿布,結果回來時,行經該路口時,有一台車突然衝出來,就撞上我了」阿姨說著!
「那路口有紅綠燈嗎?」我詢問著!
「是閃光燈!」阿姨回答著!
「你的車速多少?」我詢問著!
「應該是5-60吧,不是很確定」阿姨回答著!
「知道對方車速嗎?」我詢問著!
「警察說對方車速有點快」阿姨回答著!
「你受哪些傷?」我詢問著!
「左腿骨折、右腳挫傷併開放性傷口等傷害」阿姨回答著!
阿姨無照行駛而造成事故是否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呢?
律師觀點: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1條具有規定。
白話文就是無駕駛執照行駛在道路上會被開罰單且會被禁止行駛。
而一旦無照行駛肇事,賠償責任呢?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也就是說如果行駛過程具有過失以上責任需要負擔賠償責任的!
那重點就是判斷有無過失責任囉!
道路行駛必須注意車前狀況且須遵守限速行駛,遇到閃光燈號誌交岔路口時,應遵守閃光燈號誌指示減速慢行,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且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因此無照駕駛雖然違反道路交通條例,但是在損害賠償責任上仍舊需要判斷肇事責任之主因以及次因。
如果無照駕駛為造成車禍事故之原因,另外一方為肇事次因,則司法實務上以肇事比例賠償!
那肇事責任主因及次因如何判斷?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就是監理站)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具有車禍事故鑑定!
換句話說,民法上具有「與有過失責任」之立法,其立法目的,旨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倘被害人於事故之發生或損害之擴大亦有過失時,由加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未免失諸過苛,因此賦與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或免除之職權。
所以依上述之分析,阿姨之情形需判斷肇事責任,阿姨雖然無駕駛執照,但因另外一方超速且於路口未減速具有肇因,如果無照駕駛與肇事具有因果關係,阿姨需要負擔「與有過失」責任,因此阿姨是可以求償,但是自己也因過失責任,請求賠償金額,法院得減輕他造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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