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國內疫苗持續接種,但是卻發生許多疫苗打錯之事件,整理截至目前為止包含下列事件﹕
台北市至今已有3家診所打錯疫苗事件:
- 台北市大安區某診所11月12日將23位要接種AZ疫苗第二劑的民眾施打成莫德納疫苗。
- 內湖區某診所11月16日民眾施打公費流感疫苗,工作人員卻施打成莫德納疫苗。
- 松山區某診所11月18日1位市民要接種流感疫苗,卻被施打成AZ疫苗。
台南打錯疫苗事件﹕
永康區一名男子到診所預約施打BNT疫苗,卻被施打成高端疫苗。
屏東打錯疫苗事件﹕
屏東東港安泰醫院11月3日88位要打莫德納第2劑的民眾,卻因負責的安泰醫院領藥及核對疏忽,被誤打成AZ。
林林總總發生多起施打疫苗誤打事件,被誤打民眾是否可以向醫院求償?
律師觀點: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具有明文。
施打疫苗錯誤之烏龍事件乍看之下似乎民眾可以求償,但其實要件屬於嚴苛!
- 施打疫苗錯誤品牌,當然醫療人員具有疏失,符合過失之要件。
-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亦即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
- 損害之發生與行為之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始可。
因此簡而言之打錯疫苗屬於侵權之法律行為,需要具有過失行為、需要具有損害、需要具有因果關係等要件。
由上述病患所填寫登記之疫苗種類與實際施打種類不符,明顯醫療院所具有過失,但是重點在於民眾因而受有損害以及損害與錯誤施打疫苗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如果從施打疫苗開始以來,不斷傳出不良事件,但是專家學者持續認為不良反應大多為民眾自身具有疾病因素,甚至所謂疫苗施打幾日後死亡,專家學者也認為與疫苗並無直接之關聯性,因此就目前而言,疫苗施打後不良反應之藥害救濟少之又少,從此點而言,醫療院所施打錯誤之疫苗所造成民眾身體不良反應,單單要證明損害和疫苗施打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恐怕難上加難,因此民眾請求損害賠償之舉證恐怕具有相當之困難!
而要求醫療院所之疏失以藥害救濟,就目前法規規定,恐怕也是一大難關!因為根據藥害救濟法第4條「因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所生藥害,得依本法規定請求救濟」,重點在於「正當使用」,醫療院所之疏失打錯疫苗並非屬於「正當使用」!
因此只能由衛生單位依照醫療法第57條、103條之規定「醫療機構應督導所屬醫事人員,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執行業務,違反者處以罰鍰」,但其實這項舉動對於受害民眾並無任何助益!
相關單位在藥害救濟部分或許可以從寬加以認定,因為既然許多專家學者認為可以混打,在不同廠牌肺炎疫苗錯誤施打所產生不良反應,應該從寬加以認定而給予藥害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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