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立委高嘉瑜遭男友林秉樞家暴,高嘉瑜向警方提出告訴,地檢署檢察官隨即發出拘票,板橋警分局派員前往板橋「馥都飯店」逮人,將林秉樞帶回板橋警分局偵查隊。據報載,警方抵達「馥都飯店」敲門時,林秉樞身著外出服應門未反抗,但林秉樞原本不願配合警方辦案,直到出示拘票後,林秉樞才說「我都配合」。
而據報載,警方事前經過調查,將板橋附近旅館、飯店都查詢過,獲知林秉樞還在「馥都飯店」,板橋警分局派偵查隊員警持拘票前往,至房間門口敲門後,見身著外出服的林男應門,警方說林秉樞初步不願意配合,直到出示拘票後,林男才說「我都配合」。
人民犯罪嫌疑,除現行犯當場逮捕外,一般民眾可能有經驗,警察會通知犯罪嫌疑人至警局製作筆錄,本件案件為板橋警分局派偵查隊員警持拘票前往拘提,其中之「眉角」為何?
律師觀點:
原來這就要了解我國刑事訴訟法!
一般人民所熟悉的模式,例如車禍等案件,告訴人報案後,警察以通知書或者電話通知犯罪嫌疑人到警局詢問及製作筆錄,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到場,警察可以報請檢察官,聲請核發拘票拘提,這是一般人民所熟悉的場景也是刑事訴訟法第71-1條所規定。
但是所有刑事犯罪偵查一定都得循此程序嗎?萬一犯罪嫌疑人犯行重大,有逃亡等等現象,案件就懸宕嗎?
基於此種現象,刑事訴訟法第76條特別規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無一定之住、居所者、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因此檢察官為指揮偵辦主體,如果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上述之情形,是可以直接逕行拘提的!
而林秉樞涉犯刑法第235條第2項意圖散布而持有猥褻影像、第277條第1項傷害、第302條私行拘禁、第304條強制、第305條恐嚇、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第359條妨害電腦使用罪嫌等7罪,而且居住於飯店,無固定之住所,可能有逃亡之虞,因此檢察官是可以核發拘票逕行拘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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