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據報載「歌手王力宏前妻李靚蕾發5千字文,文章內容控訴王力宏男女關係複雜,並指王力宏長年劈腿外遇,約砲又召妓,李靚蕾並表示多年來遭受王力宏一家人冷暴力,甚至在婚前被迫簽訂不平等財產協議……」,在公投當日,全台灣媒體聚焦在王力宏事件,也被網民歪樓出公投投票率不佳是因為大家聚焦在王力宏事件,姑且不論事件內容為何,也不論王力宏形象問題,筆者所要探討的是被迫簽定契約,該怎麼辦?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這是民法第92條所規定,白話文就是當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例如你被脅迫簽訂契約或者被脅迫而簽發本票等等,你是可以撤銷此因為被脅迫而所為的意思表示。
律師觀點:
那重點就是「被脅迫」怎麼解釋?
法律實務見解認為被脅迫指的是以「強暴、脅迫之方法,影響他人之意思決定,或對其身心加以威脅,使產生危害」,例如他方以如果你不簽訂契約就要傷害你全家,或是對你全家不利等等…。
由誰舉證受脅迫?
但是基於利用司法而胡亂指控他人,因此主張受脅迫而被迫簽定契約或者為意思表示等行為之人,在向法院主張撤銷因為受脅迫而被迫簽定契約時,必須負擔舉證責任的,白話文就是你必須拿出證據證明受到脅迫的,畢竟法官不是千里眼,無法得知你發生什麼事,所以必須由主張被脅迫的人拿出證據。
主張撤銷有無時間上限制?
而基於法律安定性以及避免權利人自己讓權利睡著了而不加以主張撤銷「因脅迫而為的意思表示」,法律也規定此撤銷是有除斥期間的,換句話說是有時間限制的,依據民法第93條之規定「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撤銷。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白話文就是當你發現被脅迫而表示意思(例如簽定契約),從你發現被脅迫時起算一年,你都可以主張撤銷。
所以依律師觀點,當你被脅迫而簽訂契約,別再讓你法律上的權利給睡著了!你是可以有方法主張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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