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外面下著雨,我呆坐在諮詢處所,看著雨嘩啦的下著,今天應該不會有人要法律諮詢吧!我心裡想著,待會如果時間到,應該可以提早離開諮詢處所!
大概約略十分鐘後,我正在滑著手機,服務處的人員拿著諮詢表格,「律師,有法律諮詢喔!」
我很驚訝!回答著「雨這麼大,還有人諮詢,看來應該是刑事案件吧!」
果不其然,一位壯漢拿著法庭開庭通知單,娓娓道來案件內容,原來該名壯漢被起訴為偽造文書罪嫌!
該名壯漢表示已經委任律師辯護,所以開庭時他就沒有到,後來他的律師說如果再不到就會被拘提,所以該名壯漢趕快跑來諮詢「這是真的嗎?」
律師觀點:
確實很多刑事案件被告往往誤判了情勢,以為已經委任律師就可以不到庭接受審理,其實應該看看法律怎麼說!
第一審刑事被告未到庭:
「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許被告用代理人之案件,得由代理人到庭。」刑事訴訟法第281條規定的很清楚,因此原則上第一審法院審判時,刑事被告必須到庭接受審理,僅例外允許被告用代理人之案件,得由代理人到庭。
那重點就是甚麼是「許被告用代理人之案件」?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刑事訴訟法36條規定甚明。
而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例如以下:
- 刑法第315條第1項無故開拆他人信件「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312條第1項公然侮辱已亡故人之罪「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而被告如果不到庭接受審理,第一審法院會於通知被告不到時,簽發拘票拘提被告到庭接受審理!
而第二審審理時被告未到庭: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規定得很清楚!白話文就是被告不到,審判長就直接判決了!理由是被告拖延訴訟,造成訴訟程序延滯,所以審理法院可以直接判決。
因此被告收到傳喚通知單時,記得要到庭接受審理,不要誤判情勢,被告也不要認為已經委任辯護律師就不到庭,除非被告有正當理由,例如生病住院等,但是被告應該要向審理法院請假,而非誤認為已經委任辯護律師就可以不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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