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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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 pexels

法律教室 |逾時撤銷訴訟 律師也只能搖頭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阿龍」從事販賣金屬相關製品,同時如果有消費者買入「阿龍」營業之項目,會要求「阿龍」將舊的或損壞的製品搬走,「阿龍」會將客戶所淘汰舊的或損壞的製品堆放在自家空地旁,因為「阿龍」所堆放物品太多,因此遭到檢舉,環保局於是上門稽查,發覺堆放物品包含事業廢棄物,於是環保局限期清除,惟「阿龍」工作忙碌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清除,環保局因此同時開出罰單以及裁處「阿龍」須接受環境講習,「阿龍」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訴願決定,「阿龍」收到訴願駁回決定,由於太忙了,過了三個月才拿著訴願機關訴願決定書來諮詢該怎麼辦?

聽著「阿龍」的述說,我只能搖搖頭!

圖 / 謝俊明 律師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白話文就是人民不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後不服訴願機關決定後,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這就是一般所稱的「撤銷訴訟」,所撤銷的就是原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以及訴願機關的決定,這是人民的權利救濟。

但是為了法安定性以及避免人民怠於行使權利,以及避免人民自己讓權利睡著了,因此立法者往往對於權利救濟期間具有時間上之限制。

以「撤銷訴訟」而言,「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白話文就是你對於訴願決定不服,必須於收到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為之,逾期會遭受到法院裁定駁回。

比較讓人由疑問的是所謂「不變期間」是甚麼意思? 所謂「不變期間」是指不得伸長或縮短之期間,是出於法律之特別規定。換句話說要提起「撤銷訴訟」,你必須遵照法律所規定的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此二個月的限制,法院也不得縮短時間或延長時間,同時人民也必須遵守的時間!

雖然看著「阿龍」的失望表情,只能告訴他必須要遵守法律規定!